宁组干〔2016〕46号
中共宁陵县政法委员会:
县委决定:
洪峰同志任中共宁陵县法学会党组成员、书记;
胡文权同志任中共宁陵县法学会党组成员;
吴湘才同志任中共宁陵县法学会党组成员。
中共宁陵县委组织部
2016年8月29日
2016年8月29日
中共宁陵县政法委员会:
县委决定:
洪峰同志任中共宁陵县法学会党组成员、书记;
胡文权同志任中共宁陵县法学会党组成员;
吴湘才同志任中共宁陵县法学会党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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