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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陵县大沙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公告

来源:宁陵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3-04-03 17:58:19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做好大沙河宁陵段管理与保护工作,依法依规划定宁陵县大沙河岸线功能分区,加强岸线空间管控,推动岸线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办河湖函〔2019〕394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豫水办管〔2019〕29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河湖岸线与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现就《宁陵县大沙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划对象

  本次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对象为大沙河宁陵段。

  二、规划水平年

  现状基准年为2021年,规划水平年为2030年。

  三、规划主要内容

  根据《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技术要求,划定大沙河的岸线功能分区。

  本次大沙河宁陵段岸线功能区划共划分三类功能区,分别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本次共划分岸线功能区26个,其中岸线保留区12个,区域占比72.9%;岸线控制利用区12个,区域占比19.1%,岸线开发利用区2个,区域占比8%。

  河流左岸共划定临水边界线35.806km,外缘边界线35.778km,右岸共划定临水边界线35.340km,外缘边界线35.395km。

  岸线保留区12个,长度51867m,其中左岸6个,长度26161m;右岸6个,长度25706m。

  岸线控制利用区12个,长度13587m,其中左岸6个,长度6802m;右岸6个,长度6785m。

  岸线开发利用区2个,长度5692m,其中左岸1个,长度2843m;右岸1个,长度2849m。

  四、规划管控要求

  (一)岸线保留区管理

  岸线保留区规划期内原则上暂不开发,因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建设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取水、公共管理、生态环境治理、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等工程,须经充分论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许可程序后方可实施。岸线保留区内对确需进行生态建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的前提下,进行以生态保护修复为目的的轻度开发利用,如建设生态公园、湿地公园等,不允许进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

  (二)岸线控制利用区管理

  岸线控制利用区内可进行生态环境整治提升、民生水利等以生态环境改善和水安全保障为主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水利、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要求,合理控制整体开发规模和强度,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论证,不得加大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的不利影响。鼓励增加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的基础修复工程项目建设。

  (三)岸线开发利用区管理

  岸线开发利用区在符合《水法》、《防洪法》、《环境保护法》、《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地方法规以及相关规划的基础上,应结合岸线保护的要求和沿河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不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和水生态环境的情况下,应依法依规履行水行政许可相关手续后,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

  岸线开发利用区管理应符合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关系,充分考虑与附近已有涉水工程间的相互影响,合理布局,按照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提高岸线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岸线资源的综合效益。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围垦河道和擅自开垦土地,禁止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妨碍河道行洪的物体,禁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禁止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作业方式开采砂石、砂金等,禁止向河道倾倒或排放垃圾、废渣和有毒有害的污水。

  特此公告。


终审:宁陵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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