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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3-16 09:39:3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城区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后,进行常态化治理。

  二、整治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未登记备案上路行驶的,使用伪造、变造或挪用登记备案标识的;

  (二)驾乘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动车)、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

  (三)非机动车违规加装挡风罩、车篷、遮阳伞的;

  (四)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载货的;

  (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混合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闯红灯、随意调头、逆向行驶以及越线停车的;

  (六)非机动车不在专用车位停放或在专用车位未按同一方向依次顺向停放的;

  (七)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跨越道路隔离护栏的;

  (八)机动车在学校周边等重点路段、学生放学等重点时段乱停乱放、违反限行规定的;

  (九)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十)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前不礼让行人的;

  (十一)机动车乱停乱放、停车不入位、不按箭头停放以及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停放的;

  (十二)违反规定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妨碍道路通行的;

  (十三)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不按规定站点上下乘客、违法调头、随意变更车道、违法停车载客行为,长时间停车候客影响正常道路通行的;

  (十四)机动车、非机动车没有取得经营许可参与营运的;

  (十五)违规销售非国标电动车的,违规为电动车改装加装车篷、遮阳伞、挡风罩的;

  (十六)其它影响道路通行秩序,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综合执法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

  (二)对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查处人员,利用“治安小助手”手机APP予以登记,对车辆乱停乱放、多次登记违法信息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责令到县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基地,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警示教育学习。

  (三)对查处的违法车辆、驾驶人、行人,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云上宁陵”“梨乡宁陵”“宁陵公安”“宁陵交警”等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头条号等网络新媒体予以曝光。

  (四)对查处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公职人员、党员干部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通报至所在单位,并抄告县纪委监委,予以严肃处理。

  (五)对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3月14日


终审:宁陵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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