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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陵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时间:2022-01-23 11:35:5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效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陵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宁政〔2019〕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宁陵县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

  二、宁陵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三、县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交通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邮寄、携带、夹带烟花爆竹行为。

  四、宁陵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要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等,要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五、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宁陵县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县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交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各级党员、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积极参与禁燃禁放的宣传、劝导工作,凡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

  八、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举报电话:110;0370-782999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陵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1月22日            


终审:宁陵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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