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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6-02 16:20:2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由于宁陵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宁陵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职能发生变化,不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将全文内容调整如下: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该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实际,经县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现予公布:

  宁陵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陵县教育体育局

  宁陵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宁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宁陵县公安局

  宁陵县金融工作局

  宁陵县民政局

  宁陵县司法局

  宁陵县财政局

  宁陵县气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陵县税务局

  宁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陵县自然资源局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

  宁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陵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宁陵县城市管理局

  宁陵县交通运输局

  宁陵县水利局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

  宁陵县商务局

  宁陵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陵县应急管理局

  宁陵县审计局

  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陵县统计局

  宁陵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宁陵县医疗保障局

  宁陵县国家保密局

  宁陵县档案局

  宁陵县新闻出版局

  宁陵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宁陵县残疾人联合会

  宁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陵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宁陵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宁陵县逻岗镇人民政府

  宁陵县石桥镇人民政府

  宁陵县柳河镇人民政府

  宁陵县华堡镇人民政府

  宁陵县黄岗镇人民政府

  宁陵县张弓镇人民政府

  宁陵县城郊乡人民政府

  宁陵县程楼乡人民政府

  宁陵县刘楼乡人民政府

  宁陵县阳驿乡人民政府

  宁陵县孔集乡人民政府

  宁陵县赵村乡人民政府

  宁陵县乔楼乡人民政府

  上述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未经公布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2022年6月2日          


终审:宁陵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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