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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公告

来源:请输入该信息来源单位 发布时间:2018-06-14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豫环文〔2017〕29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宁陵县城市建成区,具体范围是:长江路以东、闽江路以西、金山路以北、葛天大道以南区域。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两类: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者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和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负责提供设备的铭牌、合格证等证明排放标准的依据,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依据的,由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证明达标排放。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并明确标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类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由环保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进入禁用区道路行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做好宣传,张贴通告、制作道路警示牌,将本通告要求通知到施工单位和工业企业。
  四、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6月8日Q5Q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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