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nlxzfnlxzf-0000059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11-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宁政办〔2022〕81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陵县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便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2022〕81号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陵县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
营业执照的便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宁陵县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便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14日
宁陵县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便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建设和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宁陵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从事以下经营行为的,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
(一)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以下场所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规定项目,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
(一)宁陵县葛天商贸港。
(二)宁陵县苏沐农贸市场。
在以上指定场所每日6:00—20:00期间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项目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辖区内市场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管理辖区内指定场所和指定时间内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便民经营活动:负责指定经营区域的划分和经营时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负责制定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备案管理工作。
县发改、城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健、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畜牧、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市场秩序,无消费投诉和不良记录。
(二)依法经营。在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卫生、质量标准,确保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三)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国家量器、衡器标准。明码实价、质量相符、公平交易,不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短缺数量。
(四)落实门前三包制度。主要内容为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第六条 除本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便民经营行为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对涉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处罚措施。
第七条 本规定由宁陵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