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3197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0-09-2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关于印发宁陵县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界定办法和责任约谈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20〕28号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陵县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界定办法和责任约谈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宁陵县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界定办法》《宁陵县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26日
宁陵县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界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争议,建立主体明确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无缝对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界定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间的职责界定。
第三条 职责界定应遵循依法规范、科学合理、权责一致、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职责界定:
(一)食品安全职能部门间的职责不清、职责争议问题;
(二)食品安全工作中遇到的监管空白、盲点问题;
(三)其他可能导致职责不清、推诿扯皮情形的。
第五条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职责界定工作,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界定受理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职能部门出现职责不清、职责争议时,由职责争议部门首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交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组织界定。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发现工作中存在监管空白、盲点等问题,应当提出职责界定建议。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现食品安全工作监管空白、盲点等问题,也可召集相关部门研究会商。
第八条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理职责争议界定申请后,组织县委编办、县法制办和职责争议部门,对争议职责进行研究会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形式予以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商情况,研究提出职责争议解决建议,报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职责决定后,职责争议部门应按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条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纪委监委对相关部门职责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决定和所达成的一致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职责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陵县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负总责的要求,督促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和《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陵县食品安全履职情况责任约谈工作。
第三条 责任约谈对象指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被约谈人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将进行责任约谈:
(一)列入县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县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的;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重要食品安全工作,未能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的。
(二)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保障条件达不到相关要求,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连续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对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的;发现可能诱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相互推诿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它有必要进行责任约谈的。
第五条 责任约谈工作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约谈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一级政府负责人。
第六条 责任约谈按以下要求组织:
(一)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认为需要责任约谈的,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通知约谈对象,安排具体事宜。
(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提出责任约谈建议,报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需要责任约谈的,可以向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关责任约谈情形、且局限于某一乡镇级行政区域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直接约谈乡镇级政府,并全县通报。
第八条 责任约谈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取被约谈人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陈述,了解整改情况。
(二)通报被约谈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
(三)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内容。
第九条 责任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约谈单位一般应提前2天以《责任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的形式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电话通知。被约谈单位应按要求准时参加约谈。
(二)组织约谈单位应做好记录,形成《责任约谈记录》(见附件2)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责任约谈记录包括:被约谈人姓名、单位、职务,约谈人员姓名、职务、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和结果。
(三)被约谈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责任约谈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并以书面形式按时向约谈单位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四)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新闻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责任约谈。
第十条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将纳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对不认真落实责任约谈要求、责任约谈整改不到位的,由组织约谈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令作书面检查,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责任约谈通知书
2.责任约谈记录
附件1
责任约谈通知书
宁食安约字〔 〕 号
:
根据《宁陵县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规定,兹定于 ,在 由 就
事项进行面谈。请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按时参加,并携带以下材料:
1.
2.
3.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2
责任约谈记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约谈人姓名、职务:
被约谈人姓名、职务:
约谈事项:
约谈人(签名): 被约谈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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