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3165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19-04-2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陵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2019〕11号
宁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陵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宁陵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宁政〔2017〕47号文件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19日
宁陵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和《河南省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8〕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机制。
第二章 部门分工
第三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对全县项目库建设进行审定、协调、推动落实。具体做好项目库建设、管理等工作。行业部门负责本部门项目库项目的预审、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有关帮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项目清单,审核、评估清单项目的合理性、真实性、可操作性。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村级道路、桥梁项目的预审、前期及建设工作。
县扶贫办:负责“雨露计划”补助项目的预审、前期及建设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安全饮水工程、小型农田水利等水利项目的预审、前期及建设工作。
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林业经济发展及其他类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的预审、前期及建设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危房改造等住房保障类项目的预审、前期及建设工作。
县委组织部:负责贫困村基层组织、驻村帮扶、办公场所的预审、指导进行规范化建设。
县卫健委:负责健康扶贫项目的预审、前期及建设工作。
县发改委: 负责产业扶贫车间等村级集体经济预审、前期及建设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农办):负责“六改一增”、光伏发电项目、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预审、前期及建设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特色产业、以奖代补、扶贫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预审、前期及建设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畜牧养殖等扶贫产业开发项目的预审、前期及建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整合各级安排的财政涉农资金的统筹以及本级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按照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的分配意见将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对接到项目、对接到项目单位;同时负责县直有关部门实施的扶贫项目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按照报账制有关规定,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阶段报账材料清单,及时审核办理资金报账拨付业务。加强资金监管和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乡镇财政部门按照乡级报账制的要求,负责乡镇政府实施的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审核、拨付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对报账凭据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县人社局: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贫困户参保项目的预审、前期以及建设工作。
县工信科技局:负责科技扶贫项目的预审、前期及建设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电商扶贫项目的预审、前期及建设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贫困村土地整理项目的预审、前期及建设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政府兜底等项目的预审、前期及建设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贫困村环保项目的预审、前期及建设工作。
县农机局:负责农机补贴等农机扶贫项目的预审、前期及建设工作。
县文广旅游局:负责旅游产业、村文化室、篮球场及戏台等公共服务、广播电视户户通扶贫项目的预审、前期及建设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教育扶贫工程项目的预审、前期及建设工作。
县宗教局:负责在贫困村实施的民族事务项目的预审、前期及建设工作。
县妇联:负责“巾帼扶贫工程”等妇联项目的预审、前期及建设工作。
县残联:负责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项目的预审、前期及建设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农村电网改造的预审、前期及建设工作。
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通讯、网络、宽带等扶贫项目的预审、前期及建设工作。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四条 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五条 县直有关部门实施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建设项目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县政府或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编制的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或批复由乡镇政府实施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设项目按照《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扶贫资金实行乡级报账制的通知》(宁政〔2018〕33号)文件要求,全部实行乡级报账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将下达资金分配方案通过预算执行系统授权支付到乡镇财政部门。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县政府或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编制的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和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下达的项目批复计划等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六条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录入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七条 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管系统发挥资金监管的职能,全过程监控统筹整合财政涉农项目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第四章 资金用途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脱贫攻坚政策要求,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紧紧围绕我县贫困县退出摘帽后脱贫攻坚巩固提升,按照以下支出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用途:
(一)支持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展生产。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乡村旅游业、特色加工业、电商流通业、光伏产业,支持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等。
(二)支持贫困村(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较多或贫困发生率较高的非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围绕改善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较多或贫困发生率较高的非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等。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危房改造等。
(三)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高创业致富技能。围绕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产技能和就业,对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接受全日制中高等职业教育,参加劳动力中短期技能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金融扶持。支持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带贫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扶贫贷款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贴息及担保(保险)保费补贴,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贫困户给予保费补贴。
第九条 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充分发挥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行业规划的衔接,统筹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使用效益。
第五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经同级人代会批复后,对于县财政本级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在50日内向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提出书面分配意见,财政部门根据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提出的分配意见,在预算执行系统网上下达上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后,10日内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县财政收到中央、省、市扶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文件5日内应通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应在5日内向项目单位批复项目实施计划,同时送达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接到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向项目单位出具的项目批复计划后,应在上级资金通过预算执行系统网上下达后,10日内将资金对接到项目、对接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县政府要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要求,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规划,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依据县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扶贫部门要紧紧围绕贫困县退出摘帽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并结合我县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库前,扶贫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预算以及项目绩效指标设定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对全县实施的扶贫项目进行管理,对扶贫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督导,对扶贫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扶贫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及产业发展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县有关验收工作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
第十九条 脱贫攻坚项目的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 县政府或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编制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组备案。已经备案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由县政府或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按照原程序进行报备。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全面加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县审计局每年应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县统筹整合资金情况及各类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项目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将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扶贫等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项目单位要及时开展自评并逐级上报自评情况。县财政和县扶贫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分配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项目单位,在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时给予倾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财政部门的责任事项。
1.未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扶贫资金。
2.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3.未按规定对扶贫项目资金分配进行公告公示。
4.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5.违反规定私存乱用扶贫资金。
6.未按规定及时审核办理资金报账拨付业务。
7.对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8.违反规定向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按规定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
9.未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规定及时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影响干扰资金统筹整合。
10.未使用预算执行系统办理扶贫资金指标接收、资金分配和拨付等相关业务;未使用专户系统对通过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进行收支业务核算。
11.未按规定分配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
12.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
(二)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事项。
1.未按要求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或者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且财政部门及时反馈意见后仍不按规定调整修改资金分配方案,影响资金下达。
2.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或到人到户的扶贫资金补助对象未及时确认等原因,造成扶贫资金未能及时拨付或闲置。
3.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
4.未按规定职责分工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5.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6.申报的扶贫项目论证不充分,基础工作不扎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7.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不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限定具体用途,干扰阻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8.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9.未按规定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
(三)扶贫部门的责任事项。
1.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或入库项目质量不高导致扶贫资金闲置、浪费。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
4.未按规定对统筹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
5.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组织实施不力导致项目资金滞留延压。
6.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7.未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浪费。
8.未按规定程序决策审批扶贫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9.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四)县政府责任事项。
1.未按省、市对我县扶贫资金投入考核标准足额安排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
3.未按规定统筹整合财政相关涉农资金。
4.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支出。
5.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调整扶贫项目。
6.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扶贫项目调整方案。
(五)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事项。
1.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扶贫资金。
2.侵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
3.违规使用扶贫资金。
4.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
5.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6.对涉及个人的扶贫补助资金未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助对象。
7.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操作、不执行项目建设定额、标准造成浪费。
8.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
9.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项目实施进度缓慢、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造成资金滞留延压。
10.提供虚假报账资料造成扶贫资金浪费。
11.审核、验收把关不严导致扶贫资金闲置、浪费。
12.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手续不完备影响扶贫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及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现行扶贫资金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有关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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