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3154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19-01-11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陵县规范和继续推进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封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9〕2号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陵县规范和继续推进公共供水管网
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封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宁陵县规范和继续推进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封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月7日
宁陵县规范和继续推进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封井工作实施方案
为继续推进我县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封井工作,进一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加快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根据省市有关指示精神和宁陵县实际情况,为切实保护地下水、有效治理地下水超采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依据《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河南省地下水超采区范围的通知》(豫水政资〔2014〕76号)、《河南省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豫水政资[2014〕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豫政〔2015〕1号)和《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继续推进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封井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资〔2018〕64号)、《商丘市水利局商丘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和继续推进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封井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商水函〔2018〕50号)、《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2014〕24号)、《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陵县“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7〕79号)等有关规定,规范和继续推进我县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封井工作。
二、目标任务
结合宁陵县公共供水管网配套工程建设情况和市下达的封井计划,2018-2020年宁陵县地下水计划压采总量8万立方米,封停自备井16眼,其中浅层水压采4.5万立方米,深层水压采3.5万立方米。2018年地下水计划压采量3.5万立方米,封停自备井5眼;2019年地下水计划压采量2万立方米,封停自备井6眼;2020年地下水计划压采量2.5万立方米,封停自备井5眼。
三、封井范围和对象
(一)封井范围。县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二)封井对象。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等实施压采封停。
四、分年度计划
自2018年开始,分期分批实施封井工作,2020年完成封井任务。2018-2020年,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年度实际封井工作总结。
(一)2018年为启动阶段,完成方案制定、机构组建、资料统计分析及宣传发动等前期工作,年底前完成2018年度封井任务。
(二)2019年完成年度封井任务。
(三)2020年加快公共供水管网铺设,完成2020年度封井任务。
五、封井原则及方法步骤
(一)封井原则。
1.按计划关闭封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
2.停止使用已接通公共供水水源的自备井,并予以封填。
3.公共供水管网已到达,尚未接通公共供水水源的自备井的取水户,限期接通公共供水水源,公共供水水源接通后,限期予以封停。
4.禁采区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尚未覆盖地区,城市公共供水部门要加快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2019年前全覆盖。
5.对于符合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需要,并符合监测布局规划的,应作为地下水观测井使用,严禁以观测和备用之名继续取用地下水。
6.成井条件较好、符合应急备用水源的,可作为应急备用,原则上采取关停措施,不予永久填埋。
7.规范自备井封井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封井台账,统一封井标准,明确封停关闭地下水井的使用单位、使用途径、是否具有许可手续、水井位置(企事业单位、社区客观描述和具体经纬度)、井深、出水量、水质等重要数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方法和步骤。
1.责令停止取用地下水。
根据封井计划,对自备井使用单位下达责令停止取用地下水通知书,各单位接到封井通知书后必须限期停止取用地下水。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尚未接通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为了不影响正常供水,保障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自备井单位在接到责令停止取用地下水通知书后限期到公共供水单位办理申请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手续,公共供水单位须明确回复接通日期。已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达成接入协议,但因工期及管网近期覆盖不到位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同意后,由水利部门办理延续临时取水许可管理编码。对不主动接入管网的自备井取水户,以擅自取水处理。管网内对取用水质、水温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同意后,按需补办取水许可的情形办理。地热能开发项目取水许可审批要在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当地城市供热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不符合相关规定和供热规划的要一并封停。自备井单位要在城市公共供水通水后停止取用地下水。
2.强制执行阶段。
在责令停止取用地下水期限过后,对仍未按要求停止取水的自备井单位下达强制封停决定书。
强制封停决定书规定期限过后,仍拒不停止取用地下水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相关规定,实施强制封停。
六、具体措施
(一)宣传发动。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短信、微信等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认真做好地下水压采的宣传工作,公布地下水封井方式、措施和举报电话,对不配合的单位予以曝光。
(二)组织领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自备水井的封停工作,要成立封井领导组织,迅速制定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封井工作方案,明确方法步骤和具体封井实施计划,确保封停自备井工作顺利开展。
(三)资金保障。对实施强制封停的自备井单位,进行媒体曝光和通报批评。强制封停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强制实施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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