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3099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18-02-0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建立联防联控长效机制的通知
宁政办〔2018〕4号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建立联防联控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宁陵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持续有效贯彻落实,巩固我县大气污染防治成果,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建立联防联控长效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和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要把建立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作为日常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督导、同奖惩,确保工作不松懈、不断档,始终做到时时有人问,处处有人管。
二、明确监管重点时段
每年的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农历七月十五(中元节)、农历十月初一、“五一”劳动节、国庆节是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防范工作的重点时段。城关镇、城郊乡、县产业集聚区、县特色商业区要组织好本辖区禁燃禁放宣传发动、清理清查、包保责任、巡查值守等工作,坚持做到“五个不间断”,即宣传发动不间断、执法管理不间断、督导检查不间断、巡逻巡查不间断、信息通报不间断。
三、落实工作责任
按照“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失职追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烟花爆竹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的监管,把好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中的出库流向、零售点布设和实名验证购买等关口。组织好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打非”工作,依法处罚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监管;负责对宾馆、酒店等持有公安机关颁发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禁燃禁放安全监管;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
环保部门负责监测和发布空气污染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对申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禁燃禁放宣传工作;做好沿街门店、市场商场、小超市、小杂货店等重要行业单位、人员和场所的烟花爆竹清理清查和管控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公交、出租车上的禁燃禁放宣传工作;加强公交车站、长途客车站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在禁放区主要道路上对车辆是否装载烟花爆竹进行检查。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学生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教育工作,在中、小学生放寒假前,开展“小手牵大手”活动,将《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发放到学生手中,运用多种形式教育动员学生和家长,自觉抵制和监督违反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结婚登记人员、社会团体、礼仪公司、殡葬服务场所、丧葬人员家属的禁燃禁放宣传工作;在清明节、中元节、农历十月初一时间节点,要加强对墓地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收集登记和统计上报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人员的基本情况;负责本行业工作和生活区域及医院太平间的禁燃禁放值守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城市管理巡查中注重发现和报告违反禁燃禁放规定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及时进行案件查处。
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绿地、游园广场、公园的禁燃禁放宣传和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做好加油站及批发市场的禁放宣传工作;组织人员在加油站周边加强巡逻,严防加油站、加气站周边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
房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做好服务对象区域内的禁燃禁放宣传工作,及时制止、举报、报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对违规行为进行取证和查处。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寄递从业单位的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和值守工作,落实好寄递物品管理“三个百分之百”,严禁邮寄烟花爆竹事件发生。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组织社区巡防、治安积极分子开展禁燃禁放宣传工作。
共青团委员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开展禁燃禁放宣传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做好查处的非法烟花爆竹和因燃放发生伤人事故的烟花爆竹质量鉴定工作。
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及职工禁燃禁放教育和监管工作。
四、强化网格管理
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逐级建立落实网格化管理工作责任制。
城关镇、城郊乡、县产业集聚区、县特色商业区领导要分包禁放区,村委会干部包村,社区(村)干部包楼院、村组、道路。将每个小区,每个村民小组,每个门店,每个单位和每条街道的禁放包保责任落实到具体人。
禁放区内城乡网格管理员和社区民警要利用一村一格一警工作机制,熟悉掌握本网格管理区内的酒店、饭店、婚庆公司等禁放重点场所的详细情况,指导宣传和加强管理。在以上场所要认真落实好书面告知消费者禁放规定和消费者在承诺不燃放书签字备查制度。春节期间重点加强上述场所的禁放执勤守护工作。
五、加强案件查办
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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