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3085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1-02-2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宁陵县“未加碘”食盐供应企业的通知
宁政文〔2021〕1号
政策解读链接: 关于《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宁陵县“未加碘”食盐供应企业的通知》政策解读
宁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宁陵县“未加碘”食盐供应企业的通知
宁陵县盐业总公司,永城市盐业总公司,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合格碘盐供给完善食盐市场监管的通知》(豫工信联食〔2020〕28号)要求:“未加碘食盐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组织购进,当地政府确定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按规定销售”。为进一步规范食盐供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盐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由你们三家作为宁陵县“未加碘”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负责组织供应全县“未加碘”食盐。请你们严格按照国家食盐法律法规之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规范食盐供应管理有关要求,坚持以食盐安全为中心,保障“未加碘”食盐的有序供应。
宁政〔2020〕10号文同时废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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