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nlxzfnlxzf-0000071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6-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解读
近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帮助公众和实施单位更好理解《通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丘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65号)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商政〔2023〕13号)精神,着力于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构建“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治理格局,加快建设法治宁陵。着力解决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监管缺位、执法扰民等问题,破解“看得见管不着”基层治理困局,更好地集约执法资源,提升整体执法效能,特制订本《通知》。
二、乡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是什么?
依法下放乡镇的行政处罚事项共涉及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广电、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及消防安全等领域。
在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82项):
1.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5项行政处罚权;
2.城市管理方面的38项行政处罚权;
3.交通运输方面的9项行政处罚权;
4.水利方面的8项行政处罚权;
5.农业农村方面的7项行政处罚权;
6.广电、文化和旅游方面的5项行政处罚权;
7.消防救援方面的10项。
各乡镇可以依法实施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三、乡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时间和权责划分是什么?
自2023年6月9日起,全县各乡镇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交由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实施机关已经立案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结。
四、乡镇综合执法工作开展要求是什么?
行政执法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并严格落实罚缴分离制度;县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监督指导帮助;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工作要求,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如何做好下放权限实施情况评估,实现下放权限动态管理?
县人民政府要对乡镇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对于乡镇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增加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承接不到位需要减少的事项,县政府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职权事项增加或减少的意见,由市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政府申请报批。
六、关键词解释
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行政执法公示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2.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法制审核机构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活动。要求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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