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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1-00000008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1-12-2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关于《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陵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05 浏览次数: 【字体:

   原文链接: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陵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宁陵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对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哪些事项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

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并适时调整。

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在实施过程中如何加强信用监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分类开展精准监管,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引导失信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形成社会信用建设良性循环。

五、在实施过程中如何如何强化风险防范?

一是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二是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对申请人进行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信用综合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四是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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