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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230058619342-nlxzfnlxzf-00000132 发布机构: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1-2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宁政办〔2022〕82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陵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1-25 浏览次数: 【字体:


宁政办〔2022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宁陵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25日

宁陵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满足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缩短临时安置周期,让群众快得房、快住房,提高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效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县政府负责安置的项目,涉及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方式进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根据县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将安置房屋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结算凭证。

  第四条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是否使用房票安置进行补偿。

  第五条房票核算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房屋面积价款和土地价款、附属物补偿款、奖金、搬迁费、过渡安置费等。

  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800元核算,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按照应安置面积给予每平方400元房票奖励。

  被征收人未按规定期限签订协议,或未按期腾空房屋交房的,房票安置奖励将不计入房票核算金额内。

  第六条 成立宁陵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房票安置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征收办及城市规划区内涉及乡镇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房票安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置房屋分配办公室,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从成员单位中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房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核算房票票载金额。

  2.县房票安置办公室负责填写被征收人房票信息,发放房票。

  3.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开发布安置房源征集信息,对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审核、公示和监管。

  4.县财政局联合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票结算。

  5.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房价格进行监管。

  6.县纪委监委负责房票安置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房票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并通过房票综合管理系统管理核算。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实行自愿原则,动态管理,并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城市规划区有在建或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

  2.提供房源为现房的,必须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提供房源为期房的,必须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能确保购房户购房安全。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房地产项目相关手续资料,县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参与资格的,与其签订房票安置承诺书并备案,同时进行公示。未经公示自行销售的房屋不予房票结算。

  房票安置承诺书主要承诺以下事项:

  1.所有符合法定销售条件的房源必须全部对使用房票的购房户开放。

  2.所开放的房源及价格信息,均应在售楼部现场、征收项目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房源一经上架,除已出售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与被征收人签订购房合同。

  3.所开放的房源自签订房票售房承诺书之日起12个月内,购房单价涨幅不得超过10%并不得高于签订承诺书前3个月内相类似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的成交价格。

  4.提供的商品房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5.不得因购房人使用房票抵扣购房款而提高房屋销售价格或减少优惠,并每天更新房源信息,保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6.对使用房票的购房人落实所有优惠政策,正常开具购房现金发票。

  7.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记入不良信息记录,并终止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参与房票安置资格,已经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应继续履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期待性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8.自觉接受县房票安置办公室关于本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监督,按照要求及时配合做好相关备案公开工作。

  9.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区别对待使用房票的购房户。

  第九条 房票安置操作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操作程序。

  1.县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核算被征收房屋面积价款和土地价款、附属物补偿款、奖金、搬迁费、过渡安置费等,属地乡(镇)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腾空交房,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领取房票。

  3.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源,凭房票支付购房款,房票可抵首付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县房票安置办公室办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结算后,房票由县房票安置办公室收回。

  (二)相关规定。

  1.房票实行实名制,被征收人须本人持证现场在备案楼盘购买商品房(含住宅房、商业用房、储藏室、车库等,不含二手房)。确因特殊情况,被征收人不能到场者,需出具相关证明。

  2.房票有效期为自被征收人领取之日起12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房票逾期的,逾期房票以及房票奖励自动失效,由县房屋安置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在政府指定的安置社区给予实物安置,由此带来的经济等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3.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过渡期为12个月。

  第十条房票的结算。

  (一)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购买房屋总价款超出房票票载金额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用于购房资金不得少于房票票载金额的90%。购买住宅的被征收人,使用房票金额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5%;购买商业、车位、储藏室等,不限房票使用金额。被征收人购房后凭正式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房票使用回执单领取剩余房票,剩余房票由县房票安置办公室统一核算、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县房票安置办公室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生效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与县房票安置办公室每季度结算一次。期房结算:购房合同生效并按规定备案的,拨付使用房票金额的20%,余款拨付方式由双方商议后决定。现房结算: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拨付使用房票金额的30%。余款拨付方式由双方商议后决定。

  购房款均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房者发生购房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第十二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工作人员在房票的印制、填发、保管、结算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由县政府主导,乡(镇)政府具体实施的项目,按照该项目拆迁方案,由征迁部门核算后,经属地乡(镇)政府审批后,可换取同等面额的房票,具体实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房票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宁陵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2.宁陵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补充规定

 

 

 

 

 

 

附件1

 

宁陵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东霞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锦学 县财政局局长

      孟祥雷 县住建局局长

      徐文华 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成 员:郑艳霞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乔 帅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林天村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黄在英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 磊 县税务局局长

      杨士浩 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

      李诗伟 赵村乡党委书记

      马传峰 城关镇镇长

      李 永 石桥镇镇长

      孔 伟 柳河镇镇长

      乔乾坤 张弓镇镇长

尹舒韵 黄岗镇镇长

      王 瑛 逻岗镇镇长

      张治国 华堡镇镇长

      林 伟 城郊乡乡长

      王 鑫 乔楼乡乡长

      王玉洁 阳驿乡乡长

      李清彦 刘楼乡乡长

      岳海燕 孔集乡乡长

      马建超 程楼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置房屋分配办公室,刘锦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徐文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全县房票安置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附件2

宁陵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补充规定

 

  第一条 县规划区内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未被实际安置的被征收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核算金额包括应安置房屋面积金额和过渡安置费用。

  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800元核算,使用房票购买备案商品房时,应安置房屋面积每平方米给予400元房票奖励。

  第三条 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1.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到属地乡(镇)申请领取房票。

  2.县房票安置办公室根据乡(镇)出具的房票申请手续,按规定核算被征收人协议置换房票金额,发放房票。

  3.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凭房票支付购房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县房票安置办公室办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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