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nlxzfnlxzf-00000512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0-06-3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宁政〔2020〕8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宁政〔2020〕8号
宁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宁陵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止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驯养繁殖、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四、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动物,禁止猎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动物。
五、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举报电话:宁陵县森林公安局 0370-7816222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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