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繁體版
适老版 | 无障碍阅读
智能问答
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县(市、区)政府

中国政府网 河南省政府网 商丘市政府网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0133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
成文日期: 2021-07-0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

关于印发《宁陵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06 浏览次数: 【字体:

  

  宁工程改革办〔2021〕8号

  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经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宁陵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3日

  宁陵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方案

  为提高建设工程审查审批效率,缩减审批时间,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工作改革,进一步提升测绘服务效能,有效构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公平竞争平台,切实为建设单位减负,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关于全面推进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豫自然资发〔2021〕38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省、市相关规定,制定建设工程领域综合测量技术标准,建立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基本名录库,统一联测坐标系统和测绘内容、精度、成果样式等要求。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建设项目涉及的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测绘等测绘业务,各相关单位对符合技术标准的测绘成果予以认可,实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成果数据的互联互通。

  二、工作内容

  “联合测绘”是指将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相关部门提供测绘成果的多项测量项目,打包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按照每个阶段不同测绘内容和要求,进行整合。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明确联合测绘内容,按照各部

  门不同需求编制统一测绘成果。

  “联合测绘”内容分别对应于土地供应阶段和竣工核实阶段。土地供应阶段原测绘需完成土地勘测定界、现状图测量、宗地图测量,“联合测绘”后将上述内容叠加至一次测量完成,满足不同阶段的工作需要。竣工核实阶段原测绘需完成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房产测绘,“联合测绘”后将上述内容叠加至一次测量完成,满足不同部门的工作需要。

  三、实施范围

  宁陵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四、测绘机构整合

  按照测绘市场放开的要求,建立全县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基本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基本名录库。

  加入名录库的基本条件:

  (1)具有《测绘资质证书》的独立法人单位;

  (2)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具备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资质;

  (3)近一年内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五、业务程序

  建设单位在名录库中自主选择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各项测绘服务(涉密测绘除外)。实行首测负责制,承接任务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全周期按时间节点服务到底,建设单位最多跑一趟。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依据相关国家规范和相关技术管理规定承担联合测绘任务。土地供应阶段一次测绘应满足土地储备、土地交付、土地发证、规划设计、管线设计、日照分析等设计要求;竣工核实阶段一次测绘应满足规划核实、绿地核实、用地复核、人防核实、消防核实、地下管线核实和房产测量等复核要求。

  测绘成果依据统一技术标准,编制测绘成果图册。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及时推送至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不动产登记、人防、消防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以满足各个部门的工作需要,实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成果数据的共享。

  六、收费标准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测绘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七、责任规定

  从事“联合测绘”业务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联合测绘业务,并且自做出认定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从事联合测绘的申请,同时记入该单位的测绘地理信息不良信用记录,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为取得联合测绘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测绘成果质量被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现有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条件,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当年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记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2次(含)以上的;

  (五)当年度在联合测绘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业主投诉2次(含)以上,且经查确有过错的;

  (六)当年度成果报告被相应管理部门书面认定为不合格2次(含)以上的;

  (七)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联合测绘业务的。

  被认定停止联合测绘业务资格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要求整改合格后,仍希望继续从事联合测绘业务的,需自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八、监督管理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探索创新“联合测绘”监管模式,扩大检查比例和覆盖面,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稳步提升测绘成果质量。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联合测绘相关技术标准的监督落实工作,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测绘成果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对符合国家规范和综合测绘标准的联合测绘成果,不得拒收,并负责协调本系统各部门做好联合测绘成果使用工作。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