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230001-nlxzfnlxzf-00002050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宁政办〔2023〕50号 | 所属主题: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 |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县工业类项目健康发展,参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商政办〔2023〕43号),县政府决定对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宁府纪〔2023〕5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9月1日起,宁陵县城市规划区、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类建设项目(含配建的办公楼、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等)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17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征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前,应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或减免凭据。
三、上述新标准实施之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欠缴、未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动工实施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宁陵县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纪要》(宁府纪〔2023〕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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