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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230058619342-nlxzfnlxzf-00000650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2-12-07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日产100万支圆柱型锂离子电池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07 浏览次数: 【字体:


宁环审〔2022〕26

河南摩尔锂电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9KU1TJ81)上报由河南登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日产100万支圆柱型锂离子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10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9.3万元),以镍钴锰酸锂、N-甲基吡咯烷酮、聚偏氟乙烯、石墨、丁苯橡胶、导电炭黑、铝箔、铜箔、铝带、镍带、隔膜、电解液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采用纯水制备、正负极制备(配料制浆、涂布、烘干)、电池组合(卷绕、组装、注液、封口、清洗、化成、分容、分选、喷码)工艺租赁宁陵县智慧产业园内1、3、7号楼建设7条锂离子电池生产线以及与其相配套的仓储办公生活区、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建设规模为年产18650圆柱型锂离子电池30000万只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混合设备(搅拌机、搅拌罐)清洗废水经化学混凝沉淀+过滤+超滤+反渗透处理后清洁水全部回用于混合设备清洗、浓水自然蒸发;混凝沉淀处理的电池清洗废水、有机废气处理废水会同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再经一体化设备处理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间接排放限值和宁陵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收水要求后排入宁陵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纯水制备废水可通过雨水管网直排入河

2、废气 通过采取粉状物料密闭仓储存、常温常压密闭环境全自动配料制浆涂布/自动注液/闭口化成、电加热90-110℃烘干、涂布烘干废气三级降温冷凝回收+水喷淋+活性炭吸附、集气罩收集的喷码废气和注液废气UV光氧+活性炭吸附27米排气筒排放高空排放等有效防范、治理措施后,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不得超过《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表6排放限值,并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电池制造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 级标准管控要求

3、噪声 通过采取合理规划车间布局、优选低噪设备建设、设备基础减振、墙壁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生产边角料(废隔膜、废铝箔、废铜箔、分切废边角料)、不合格电池半成品、纯水制备废反渗透膜、污水处理污泥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资源化利用或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原辅材料废包装袋(桶)、有机废气处理废活性炭、废电解液、N-甲基吡咯烷酮废液、搅拌机(罐)清理废物和清洗废水蒸发残渣(浓液)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处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最终处置或由供货厂家定期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0.37t/a、氨氮≤0.037t/a,非甲烷总烃≤1.113t/a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三、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0370-7786296

 

2022年126

主办:环评生态股              督办:环评生态股

抄送: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河南登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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