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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230058619342-nlxzfnlxzf-00000395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2-10-1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关于宁陵县华商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处置废硅胶6000吨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12 浏览次数: 【字体:

  宁陵县华商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9LEFFR6N)上报由河南晴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宁陵县华商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处置废硅胶6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3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1万元),以软硅胶废料(橡胶制品厂生产过程产生的废边角料或者不合格产品)、硫酸、十二烷基苯磺酸、氢氧化钾、十甲基四硅氧烷、活性炭等为主要原辅材料,以天然气导热油炉供热,采用人工分拣去杂、剪切破碎、高温分解+冷凝、重排+冷凝、合成、脱色、压滤等工艺,租赁现有两座厂房、办公生活用房,分两期建设年处置废硅胶6000吨、生产二甲基硅油3006.3826吨的生产线以及与其相配套的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后,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生产设备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反应釜真空泵定期更换废水、高温分解废气处理废水经“油水分离+中和+沉淀+过滤”处理后全部用于裂解釜罐壁冲刷灰渣,均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到收水要求后,排入宁陵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通过优选软硅胶废料为原料,采取原辅材料二次密闭车间内分区贮存、人工挑选去杂、剪切式破碎、碎料袋装暂存、高温分解(重组、合成)真空泵工艺废气密闭管道收集、压滤二次密闭作业废气微负压收集、高温分解未凝含酸有机废气碱液喷淋+水喷淋+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排放、重排/合成不凝废气和压滤废气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排放、天然气导热油炉配套低氮燃烧+烟气循环燃烧技术、食堂油烟集气罩收集+油烟净化+专用烟道屋顶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排放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相对应的排放建议值,导热油炉燃烧废气排放需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

  2021)管控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浓度、去除效率需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排放要求。

  3、噪声通过采取合理规划厂区布局、优选低噪设备建设、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运输车辆减速限鸣、厂界围挡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3类、4类(北边界)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原料分拣杂质、高温分解灰渣等一般废物定期外售资源化利用;重排釜渣、废导热油、脱色及有机废气处理废活性炭、废包装袋(桶)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处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最终处置或由供货厂家定期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0.0864t/a、氨氮≤0.0086t/a二氧化硫≤0.3956t/a、氮氧化物≤1.319t/a、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1.13t/a。

  三、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76700联系电话:0370-7786296

  2022年10月10日

  主办:环评生态股督办:环评生态股

  抄送: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河南晴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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