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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230058619342-nlxzfnlxzf-00000393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2-10-1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商丘市嘉绍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水性涂料和5000吨腻子粉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12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丘市嘉绍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9LM66R8Y)上报由河南郑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1000吨水性涂料和5000吨腻子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以水泥、重钙粉、细砂、纤维素、钛白粉、乳胶粉、水性丙烯酸乳液、乙二醇防冻剂、色浆、助剂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选用配比投料、混合搅拌、制粒、调漆、包装、罐装等工艺,新增螺旋上料机、卧式搅拌机、高速分散搅拌机、造粒机、灌装机等设备,租赁宁陵县产业集聚区华山东路二期11#标准化厂房,建设年产乳胶漆500吨、真石漆300吨、仿石漆200吨、腻子粉5000吨生产线以及与其相配套的仓储、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全部回用于同类涂料生产配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宁陵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采取外购水泥罐车运输、气力输送、自带除尘系统的筒仓储存、厂区地面硬化、车间全封闭作业、人工投料口二次密闭、搅拌机(制粒机、灌装机)上方设专门呼吸口、厂界围挡、投料(包装)含尘废气集气管道(罩)收集+覆膜袋式除尘+15m排气筒排放、投料(搅拌、制粒、调漆、灌装)含尘有机废气集气管道(罩)收集+覆膜袋式除尘+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特别排放限值,并需满足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文、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相应管控要求。

  3、噪声采取合理规划厂区布局、优选低噪设备建设、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运输车辆减速限鸣、厂界围挡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除尘器收尘全部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分类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包装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处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最终处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0.006 t/a、氨氮0.0006 t/a、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0.19t/a,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三、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76700联系电话:0370-7786296

  2022年9月30日

  主办:环评生态股督办:环评生态股

  抄送: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河南郑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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