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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230058619342-nlxzfnlxzf-00000293 发布机构: 县环保局
成文日期: 2022-08-0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三万吨高档铝基耐磨新材料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05 浏览次数: 【字体:


宁环审〔2022〕18

河南金渤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9KC4ED3R)上报由河南同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三万吨高档铝基耐磨新材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10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6万元),以工业氧化铝、石英砂、镁砂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采用输送给料、电弧熔融、自然冷却、破碎、球磨、筛分、磁选去铁、风选干洗等工艺生产铝基耐磨材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0007㎡的铝基耐磨材料加工厂房(含放料区、上料区、熔炼区、破碎区、包装区等)、预留厂房(用于后期氢能源项目)各一座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办公楼、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建设规模为年产2-30mm、0-1mm30-500目莫来石尖晶石各1.5。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 施工期生活污水、施工机械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用于施工区域、施工道路洒水抑尘;营运期电熔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更换废水全部用于厂区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宁陵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 施工期严格按照 “八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要求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排放机械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采取厂区道路全硬化、运输车辆100%封闭遮盖、定期洒水降尘、物料密闭皮带输送、重点产尘工段(破碎、筛分、擂碎)封闭作业、料仓/破碎/筛分/球磨/磁选含尘废气集气罩收集+布袋式脉冲除尘+15米排气筒排放、电弧熔融废气移动式集气罩收集+脉冲袋式除尘+SCR脱硝+15米排气筒排放等有效抑尘、除尘、脱硝措施后,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不得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其他炉窑)规定的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管控要求,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磨料磨具行业A级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采取优化场(厂)区布局优选高效低噪声机械设备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基础减振、围挡(厂房)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车辆限速禁鸣、加强绿化等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沉淀池废渣分类收集后用于场地回填或外售资源化利用;除尘器收尘、磁选杂质、不合格产品等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或定期外售资源化利用;废润滑油、油桶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处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最终处置或交由原材料供货商回收再利用施工人员、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0.0336t/a、氨氮≤0.00336t/a、氮氧化物≤0.39672t/a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建成后需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产业集聚区永乐北路与科技大道交汇处西北角(宁陵县行政服务大厅)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0370-7786296

2022年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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