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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230058619342-nlxzfnlxzf-00000289 发布机构: 县环保局
成文日期: 2022-07-07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20000吨烘干砂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07 浏览次数: 【字体:


宁环审〔2022〕17

商丘市鑫志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9L01GQX1)上报由河南晴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20000吨烘干砂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租赁现有1座2层办公楼,新增电加热三筒烘干主机、滚筒筛、斗提机、湿(干)砂输送机等设备、设施,以湿砂为原料,采用备料、输送、电加热烘干、筛分、产品罐暂存、装车销售等工艺,建设一条年产20000吨烘干砂生产线以及与其相配套的一体化生产厂房(含原料库、生产区、成品区)、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 施工机械设备、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用于施工场地、道路洒水抑尘;营运期采取雨污分流降尘抑尘废水自然挥发,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直接外排。

2、废气 施工期严格按照“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要求落实扬尘防控措施、优选低能耗低排放机械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堆场起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采取厂区地面硬化、及时清扫、定期洒水降尘、以湿砂为原料、原料区喷雾抑尘、车间密闭、皮带封闭输送、筛分烘干密闭生产、车辆封闭运输进出清洗、厂界围挡、重点产尘工段(烘干、筛分、成品装车)含尘废气集气管道(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 15米排气筒排放、成品罐呼吸粉尘2套脉冲滤芯除尘+车间密闭、食堂油烟净化+专用烟道屋顶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其他炉窑)、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通用行业干燥炉B级绩效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浓度、去除效率需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小型餐饮服务单位管控要求。

3、噪声 采取优化厂区布局、优选低噪声机械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生产)时间、基础减振、围墙围挡(厂房密闭)隔声、加强施工机械(设备)日常维护、施工车辆低速禁鸣等有效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沉淀池废渣、设备安装固废分类收集后用于场地回填或外售资源化利用,除尘器收尘随产品外售,筛分杂质、沉淀池沉渣外售建材企业综合利用,施工人员、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投入使用后需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宁陵县永乐北路与工业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0370-7786296

20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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