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繁體版
适老版 | 无障碍阅读
智能问答
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县(市、区)政府

中国政府网 河南省政府网 商丘市政府网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114114230058619342-2022-00000212 发布机构: 县环保局
成文日期: 2022-05-2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宁陵县殡仪馆整体迁建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20 浏览次数: 【字体:


宁环审〔2022〕14

宁陵县民政局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005861942W)上报由东莞市德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宁陵县殡仪馆整体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5万元),新增3台平板火花机、1台拣灰炉火化机、1个16立方米柴油罐等设施、设备,将位于宁阳路南、大沙河西侧的宁陵县殡仪馆整体迁建到逻岗镇王善村东南260米、碱河桥东、044县道北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200㎡的火化间、1575㎡的殡仪厅、708㎡的守灵堂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办公生活设施、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设计火化能力4000具遗体/年。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 施工泥浆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道路洒水抑尘或施工用水,隔油池处理的食堂废水会同其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全部用于肥田或场区绿化,均不外排;储油罐、管道采取双层防渗措施并定期检测,防止油品渗、漏污染地下水。

2、废气 施工期严格按照“六个到位”、“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要求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排放机械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以轻质柴油为辅助燃料,采用两级燃烧技术火化,火化燃烧废气经两套2台火化机共用1套)“烟气急冷(全干法)+螺旋除尘(含火星拦截)+干法脱硫脱酸+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废气净化装置处理达到《火葬场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801-2015)表1要求后通过一根15米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浓度排放限值和去除效率要求后通过专用烟道楼顶排放

3、噪声 通过采取合理布置施工现场(规划场区布局)、优选低噪声机械车辆(设备)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商品混凝土施工、施工车辆减速限鸣、禁止燃放爆竹、设施基础减振、消声、房屋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加强场区绿化等有效降噪措施后,施工期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火化骨灰由逝者亲属带走处置,火化废气处理收尘、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处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最终处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二氧化硫≤0.0152t/a、氮氧化物≤0.08t/a,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建成后需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产业集聚区永乐北路与科技大道交汇处西北角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0370-7786296

2022年519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