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2022-00000151 | 发布机构: | 县环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0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1万吨膨化食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环审〔2022〕10号
宁陵县宸宇食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9FKJE582)上报由河南同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1万吨膨化食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宁陵县华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膨化食品建设项目整体迁建、扩建工程,总投资5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以面粉、植物油、白砂糖、食盐、调味料等为主要原辅材料,以2台1t/h醇基燃料导热油炉(一用一备)供热,采用配料搅拌、膨化、成型、切割、油炸(或烘烤)、冷却、调味等工艺,新增部分生产设备,建设年产1万吨膨化食品生产线以及与其相配套的2万㎡生产车间、1万㎡仓库、办公生活设施、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治理设施、防范措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 施工期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全部用于场地洒水抑尘;营运期设备地面清洗废水、化验室废水、隔油池处理的食堂废水、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处理厂收水要求后排入宁陵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 施工期严格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排放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通过采取洁净车间内封闭生产、车间安装换气系统、人工投料降低倾倒落差、及时清理、油炸锅二次封闭、喷洒除臭剂、加强绿化、导热油炉低氮燃烧+8m排气筒排放、油炸废气集气罩收集+静电油烟净化+UV光解+低温等离子+15m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净化+15m排气筒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导热油炉燃烧废气排放不得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燃油锅炉排放限值,油炸及食堂油烟排放需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相关要求,厂界恶臭污染物排放能不得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不得超过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其他企业排放建议值。
3、噪声 通过优选低噪声机械设备施工(建设)、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基础减振、围挡(车间)隔声、加强设备维护、严禁夜间施工等有效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挖方残土全部用于回填、平整场地,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外售或资源化再生利用;废弃包装材料、不合格产品分类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油渣、沉淀池(隔油池)沉渣、油烟净化装置固废委托油脂单位回收处置;定期清掏的化粪池污泥、经分类收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0.108t/a、氨氮≤0.0108t/a,二氧化硫≤0.047t/a、氮氧化物≤0.108t/a、挥发性有机物≤0.178t/a。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建成后需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永乐北路档案馆四楼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176******7027
2022年4月2日
主办:环评生态股 督办:环评生态股
抄送: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河南同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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