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OrganizationCode}-2022-00000008 | 发布机构: | 县环保局 |
生效日期: | 2022-01-0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年收集中转3000吨废铅蓄电池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环审[2021]39号
河南银硕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9KA9E422)上报由长沙则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银硕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宁陵分公司年收集中转3000吨废铅蓄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万元),租赁城郊乡李子荐村现有厂房从事电动车、汽车废旧铅蓄电池的网点收集、专用车辆转运、分类分拣、分类暂存、装车外运活动(无拆解、后续深加工),主要建设内容包括600平方米废铅蓄电池储存仓库1栋(含装卸区、密封免维护废铅蓄电池储存区、密封可维护废铅蓄电池储存区、破损电池储存间等)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叉车、耐酸塑料桶、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风险防控措施等,建设规模为年最大回收转运量3000吨。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 硫酸雾处理废水循环使用、自然挥发、定期补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均不外排。
2、废气 采取泄漏电解液及时收集、破损电池全封闭储存间暂存、破损电池储存间挥发的硫酸雾密闭负压收集+碱液喷淋处理+15米排气筒排放等有效防范、治理措施后,硫酸雾排放不得超过《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表6要求;优选低排放车辆运输并加强管理减轻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噪声 采取合理规划厂区布局、优选低噪声设备建设并加强维护、优化运输作业方案、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有效减震、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破损废铅酸蓄电池泄漏的电解液、碱液喷淋塔定期更换的废碱液、废劳保用品、沾染废物(废抹布等)等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土壤与地下水 采取厂区分区防渗、配套建设独立的事故池等有效防范措施减轻项目对地下水、土壤污染环境的影响。
6、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 、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五项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均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建成后需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永乐北路档案馆四楼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17603707027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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