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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2-00000002 发布机构: 县环保局
成文日期: 2022-01-04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宁陵县四湖休闲区综合整治及配套服务设施PPP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24 浏览次数: 【字体:

宁环审[2021]37

宁陵县水利局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485009F)上报由河南惠安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宁陵县四湖休闲区综合整治及配套服务设施PPP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115892.3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85.72万元依托县城中心城区四湖、城区内河,实施城湖清淤(清淤量约192万m³)、河道疏浚(约17.96km)工程,新建6座闸坝、绿化河湖景观119.58万m2配套河湖公共服务设施和施工期临时工程(租赁周边民房用于施工生活区;施工道路、临时堆料场设于工程永久占地范围内,不新增占地)、给排水供电工程以及污染治理防范措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 施工废水、淤泥沥水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区洒水抑尘或绿化,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县城城区污水管网排入宁陵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 采取优选低排放车辆机械作业、严格执行施工场地扬尘防控措施加强渣土车规范管理落实建成区“两个禁止”要求敏感点有效围挡、冬春低温季节分段施工、优化路线封闭运输、定时喷洒除臭剂、加强施工人员个人防护、施工前发布公告等有效防范、治理措施后,颗粒物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气体不得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 采取优选低噪声机械施工、加强运输车辆管理、限速禁鸣、禁止夜间施工、场界围挡等有效降噪措施施工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弃方、建筑垃圾清运至城市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土方堆放处暂存清淤淤泥晾晒后垃圾填埋场填埋,河湖清理垃圾、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5、生态保护措施 通过合理安排工期、严格控制工程临时占地、弃土及时回填、尽快回复植被等措施后,可将生态影响降至最低。

6、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五项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均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投入使用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永乐北路档案馆四楼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176******7027

20211224

 

 

 

主办:环评生态股              督办:环评生态股

抄送: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河南惠安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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