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OrganizationCode}-2022-00000001 | 发布机构: | 县环保局 |
生效日期: | 2022-01-0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年烘干3000吨沙子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环审[2021]36号
宁陵县昊宇烘沙厂: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3MA9KAUWD8C)上报由河南郑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宁陵县昊宇烘沙厂年烘干3000吨沙子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万元),以湿细沙为原料,采用备料、上料、烘干、筛分、成品等工艺,选址在宁陵县产业集聚区华山路一期11号标准化厂房(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包括办公区、原料区、生产区和产品区)内新建一条年产3000吨烘干沙生产线以及与其相配套的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 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喷雾抑尘废水全部蒸发,施工人员、企业职工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宁陵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 施工期采取已建成车间内密闭作业减轻车间改造、设备安装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采取厂区地面硬化、及时清扫、定期洒水抑尘、以湿细沙为原料、原料区喷雾抑尘、车间密闭、皮带封闭输送、筛分机和烘干机密闭生产、车辆封闭运输进出清洗、厂界有效围挡、天然气低氮燃烧+集气管道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15排气筒排放、投料(筛分)含尘废气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15米排气筒排放等有效抑尘、治理措施后,投料、筛分工艺废气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烘干废气不得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规定的(其他炉窑)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不得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3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3、噪声 采取优选低噪声机械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基础减振、厂房密闭隔声、夜间不生产、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等有效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施工废弃边角料分类收集后资源化利用,除尘器收尘全部回用于生产,筛分废料、沉淀池泥渣收集后外售建材企业综合利用,施工人员、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5、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新增化学需氧量0.0024t/a、氨氮0.0002t/a,二氧化硫0.0034t/a、氮氧化物0.0257t/a;挥发性有机物新增量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投入使用后需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永乐北路档案馆四楼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176******7027
2021年12月24日
主办:环评生态股 督办:环评生态股
抄送: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河南郑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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