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1-00000014 | 发布机构: | 县环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塑料瓶3000万个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环审[2021]33号
河南中象饮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7422674XT)上报由石家庄腾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中象饮品有限公司年产塑料瓶3000万个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万元),依托河南中象饮品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0万吨综合饮品项目已建成的2#生产车间、仓储办公用房、给排水供电设施,新增5台塑料注塑成型机,以聚酯切片为主要原材料,采用电加热注塑工艺,扩建年产3000万个塑料瓶坯(注塑)生产线一条以及与其相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和措施。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 新增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废气 采取优选密闭注塑机建设、车间封闭作业、注塑有机废气集气罩收集+1套“低温等离子+光氧催化一体”处理+1根15米排气筒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非甲烷总烃排放不得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要求。
3、噪声 采取优选低噪声设备建设、厂房隔声、基础减振、距离衰减、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等有效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废包装袋、残次品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UV灯管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年排放非甲烷总烃0.0339吨,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建成后需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永乐北路档案馆四楼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176******7027
2021年12月6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