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2677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1-02-21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10000根新型水泥井管加工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年产10000根新型水泥井管加工项目环评文件
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环审[2021]9号
宁陵县聚鑫井管厂: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3MA9FYW077U)上报由河南晴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10000根新型水泥井管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8万元),租赁石桥镇郭花庄扶贫车间、场地,依托已自然关闭宁陵县连坤果木颗粒厂办公用房、供水供电和污水处理设施,以沙子、石子、水泥、钢筋骨架、混凝土脱模剂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采用原材料配比计量、混合搅拌、模具刷脱模剂、钢筋骨架入模、混凝土填充、离心甩转、蒸养池养护、人工脱模、仓库堆场养护等工艺建设一条年产10000根水泥井管生产线(包括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原料库、蒸养池、燃气锅炉房各一座)以及与其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 施工机械设备、车辆冲洗经沉淀池处理后全部用于施工场地道路洒水抑尘,不外排;营运期搅拌设备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或厂区道路洒水抑尘,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锅炉运行排水、软水制备废水用于搅拌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均不外排。
2、废气 施工期现场不设搅拌站,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排放机械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采取进出车辆定点冲洗、厂区道路硬化定期洒水抑尘、生产车间原料库全封闭作业喷干雾抑尘、物料封闭输送、厂界有效围挡、加强绿化等有效抑尘、降尘措施减轻粉尘无组织排放强度,进料搅拌和水泥罐仓受料含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器(覆膜滤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由不低于15米排气筒排放;0.5t/h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循环技术后燃烧废气经由15米高烟囱排放;进料搅拌、罐仓受料和厂界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燃烧废气排放不得超过《河南省2019年度锅炉综合整治方案》新建工业燃气锅炉管控要求。
3、噪声 拟采取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厂区布局)、优选低噪声机械车辆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生产)时间、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运输车辆减速限鸣、场(厂)界有效围挡、加强绿化等有效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综合利用或送建筑垃圾场集中处置;除尘器收尘、废混凝土、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利用,沉淀池沉渣打捞晾晒后用于厂区周围垫路,废脱模剂桶由供货商回收再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定期更换并由水处理设备厂家回收重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5、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SO2≤0.002t/a、NOx≤0.0066t/a,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等三项主要污染物新增量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投入使用后需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永乐北路档案馆四楼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176******7027
2021年2月20日
主办:环评生态股 督办:环评生态股
抄送: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河南晴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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