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2647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1-07-13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年产蒸压砖6000万块加气块15万m³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环审[2021]25号
宁陵县振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4799XQ7M)上报由北京中检环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蒸压砖6000万块加气块15万m³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选址在逻岗镇310国道和042县道交叉口南200米路西,依托宁陵县恒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年产蒸压砖6000万块、加气块15万立方米建设项目厂房、主要生产设施,将1台15t/h燃煤锅炉拆除后改造成1台4t/h天然气锅炉和1台6t/d天然气锅炉为企业生产提供热源,不改变现有工程原辅材料、产品方案、工艺流程和生产规模。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 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洒水抑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由周边农户外运肥田,锅炉房软水制备废水经收集后回用于现有工程配料工序,均不外排。
2、废气 施工期严格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2台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技术后,燃烧废气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要求后,分别经由2根15米排气筒排放。
3、噪声 采取优选低噪声机械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场(厂)界有效围挡等有效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外售或综合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由水处理设备厂家定期更换、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燃气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1677吨、0.85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建成后需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永乐北路档案馆四楼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176******7027
2021年7月12日
主办:环评生态股 督办:环评生态股
抄送: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北京中检环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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