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2644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1-07-0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宁陵县堤湾预制件加工厂年产2000块预制构件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环审[2021]23号
宁陵县堤湾预制件加工厂: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3MA9FXDRC2B)上报由北京中检环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宁陵县堤湾预制件加工厂年产2000块预制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9万元),以水泥、石子、沙子、钢筋为主要原辅材料,采用原材料配比、上料、混合搅拌、拉筋、成型、自然养护等工艺,选址在宁陵县柳河镇堤湾村西建设一条年产2000块预制板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封闭式110㎡原料车间、80㎡生产车间各一座,750㎡预制板养护场(成品堆场)以及与其相配套的给排水、供电和污染治理设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 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全部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搅拌机清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均不外排。
2、废气 施工期严格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排放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采取进出车辆定点高压清洗、厂区地面硬化洒水抑尘、车间内喷淋抑尘全封闭作业、物料封闭输送、厂界有效围挡、加强厂区绿化等有效抑尘、降尘措施减轻粉尘无组织排放强度,输送、上料、混合搅拌工序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由一根15米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3、噪声 采取合理规划厂区布局、优选低噪声机械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生产)时间、基础减振、车间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运输车辆慢行禁鸣、场(厂)界围挡等有效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综合利用或送建筑垃圾场集中处置;除尘器收尘、沉淀池沉渣收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钢筋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分类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5、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五项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建成后需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永乐北路档案馆四楼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176******7027
2021年7月8日
主办:环评生态股 督办:环评生态股
抄送: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北京中检环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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