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2617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1-04-1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16t/h锅炉改造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环审[2021]14号
嘉施利(宁陵)化肥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65279778D)上报由贵州树青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嘉施利(宁陵)化肥有限公司16t/h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1.22万元),依托现有锅炉房、软水制备设施、冷却水池、给排水、供电工程,将1台原有22蒸吨燃煤锅炉改为1台16蒸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用作备用热源、储煤场改造成生物质储存场,并配套完善锅炉燃烧废气处理设施(拆除SNCR脱硝系统、新建一套SCR脱硝系统,对原有布袋除尘器、脱硝剂输送系统、脱硫塔进行技术改造)。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 软水制备高盐浓水收集后全部用于厂区洒水抑尘,脱硫除尘定期补充、废水循环使用,锅炉冷凝水全部回用于生产蒸汽,均不外排。
2、废气 通过使用挤压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房内铲车输送、密闭刮板出渣、灰渣及时装袋清运等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强度;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采用“SCR脱硝+袋式除尘+氧化镁脱硫”工艺处理后经由45米高排气筒排放;燃烧废气排放不得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燃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 采取减震、隔声、加强设备维护、距离衰减等有效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炉渣、除尘灰袋装收集后,交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脱硫固废(主要成分硫酸镁)外售给其它企业做原料;废催化剂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改造完成后年排放二氧化硫不超过0.85吨、氮氧化物不超过7.65吨;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建成后需及时变更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永乐北路档案馆四楼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176******7027
2021年4月9日
主办:环评生态股 督办:环评生态股
抄送: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贵州树青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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