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2574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0-08-27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2000万条包装袋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年产2000万条包装袋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
公 告
宁环审[2020]68号
商丘市万普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3XD2PH7B)上报由河南省欣耀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商丘市万普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条包装袋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豫环办[2020]22号文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7万元,选址位于宁陵县华山路南侧工业园18号,租赁现有厂房建设。以纸、膜、PP编织布、粘合剂(120吨)、水性油墨(8吨)等为原辅材料,采用设计、制版、印刷、剪切、制桶、胶粘、缝纫、整理入库等工艺生产牛皮纸包装袋、塑料吨袋,建规模为牛皮纸包装袋1980万条/年、塑料吨袋20万条/年。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1、废水 主要是办公生活污水。办公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并满足宁陵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收水要求后排入排入产业聚集区污水管网。
2、废气 印刷、粘合、覆膜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6-2020)表1排放限值后经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3、噪声 采取首选低噪声设备建设、基础减振、加强设备管理与维护、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有效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油墨、粘合胶废包装桶、废含油墨抹布、废印刷版、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边角料、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资源化利用;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执行预支增量双倍量替代政策,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以总量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投入使用后需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永乐北路档案馆四楼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176******7027
2020年7月27日
主办:环评生态股 督办:环评生态股
抄送: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河南省欣耀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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