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2536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0-07-13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宁陵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净化及中水回用工程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宁陵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净化及中水回用工程
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环审[2020]61号
宁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3MB1B79531P)上报由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宁陵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净化及中水回用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豫环办[2020]22号文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总投资6567.8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万元,人工湿地工程选址建在宁陵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北侧,中水回用管道沿永乐路→金山路→新吾路铺设。采用“生态塘+生物曝气池+表面流人工湿地+垂直流人工湿地+稳定塘”工艺对宁陵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尾水处理后全部用于城区内湖补水和清水河老道径流补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物曝气塘、表面流人工湿地、垂直流人工湿地、稳定塘、中水回用管网以及与其相配套的供电、给水和污染防治设施等,人工湿地设计处理规模为3万m³/d,回用内湖2万m³/d、排入清水河老道1万m³/d。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 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后用于施工场地及道路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宁陵县城区污水处理设施,湿地净化出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后全部用于内湖和清水河老道补水。
2、废气 施工期严格遵循施工场地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要求落实扬尘防控措施,优选低排放车辆作业、加强管理减轻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污水处理恶臭(氨气、硫化氢)经湿地植物吸附、净化后不得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1二级新扩建标准。
3、噪声 采取优选低噪声机械施工、围挡隔声、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施工管理等有效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建材垃圾分类收集后回收利用或倾倒在指定场所暂存、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湿地定期收割植物作为饲料出售。
5、生态保护措施 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可将土方开挖、场地平整等生态影响和生态破坏降至最低。
6、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投入使用后需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永乐北路档案馆四楼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176******7027
2020年7月13日
主办:环评生态股 督办:环评生态股
抄送: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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