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2443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0-05-2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35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年产35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环审[2020]18号
宁陵县合胜商砼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458Y6R4M)上报由山东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宁陵县合胜商砼有限公司年产35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豫环办[2020]22号文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改扩建工程总投资2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万元),选址在逻岗镇三丈寺企业原址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改建445㎡生产车间(含商品混凝土搅拌楼、机制沙生产线)1栋、84㎡商品混凝土石料仓1栋,新建6037㎡料棚1栋、740㎡两层综合楼1栋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厂区道路、给排水、供电和污染防治设施等,建成规模为年产商品混凝土35万m³、机制砂10万吨。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 搅拌机、罐车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器+3级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及罐车清洗,车辆及罐车清洗废水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原有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旱作水质标准后清掏肥田,不外排。
2、废气 采取厂区地面全硬化、堆场全封闭、喷淋、轨道封闭输送、搅拌楼全封闭作业、粉状原料筒仓顶配置布袋除尘器、立轴制沙机进料口设置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厂界有效围挡等有效抑尘、除尘措施后,全厂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特别排放限值和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 采取优选低噪声设备建设、基础减振、车间密闭隔声、距离衰减、加强进出车辆管理等有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除尘器收尘、沉淀池沉渣全部回用于生产;废液压油、含油棉纱手套和废油桶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收集、贮存和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5、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新增量均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此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竣工后须及时组织环保验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报我局接受监督检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永乐北路档案馆四楼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176******7027
2020年5月25日
主办:环评生态股 督办:环评生态股
抄送: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山东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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