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230001-nlxzfnlxzf-00000030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1-0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环境信息 |
宁陵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县委县政府《宁陵县2023年高质量发展目标考核办法》(宁发〔202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及相关县直部门实施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及各级环保督察反馈案件完成情况等内容。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参照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印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各乡(镇)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改善目标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其中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占50分,水污染防治攻坚占25分,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占25分。年度考核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县直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情况为30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70分。考核结果按评分值实施排名,前三位的相关县直部门为先进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部门为合格单位,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不合格单位。
第五条各乡(镇)政府、管委会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我县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乡(镇)、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
县直相关部门要将污染防治攻坚战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确定年度蓝天工程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组织协调推动本部门本系统落实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至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所属部门或相关企业,明确主体责任。
第六条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及县直相关部门,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2月8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宁陵县污染防治攻坚战办公室。自查报告应包括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各级环保督察反馈案件完成情况及资金投入情况等。
第七条考核工作在宁陵县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县政府。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乡(镇)、管委会及县直相关部门和连续3次排名后两位的乡(镇)、管委会,实施“一票否决”,由县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相关乡(镇)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暂停该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第十条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辖区《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乡(镇)、管委会考核指标
2.县直部门考核指标
附件1
各乡(镇)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考核指标
污染防治攻坚大气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值
分值 | 序号 | 单项指标名称 | 单项指标分值 | 子指标名称 | 子指标分值 |
50 | 1 |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 20 | 完成PM10和PM2.5年均浓度目标 | 12 |
5-9月臭氧(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超标率控制在20.9%以下 | 8 | ||||
2 | 产业结构 | 2.5 |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 | 0.5 | |
落后产能淘汰 | 0.5 | ||||
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 | 0.5 | ||||
散乱污企业整治 | 1 | ||||
3 | 煤炭控制 | 2 |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 1 | |
双替代改造 | 1 | ||||
4 | 燃煤小锅炉整治 | 2.5 | 燃煤锅炉拆改 | 1.5 | |
禁止新建企业自备燃煤锅炉 | 1 | ||||
5 | 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 5 | 工业烟粉尘治理 | 1.5 | |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 2 | ||||
燃气锅炉治理 | 1.5 | ||||
6 | 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 5 | 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 | 2 | |
道路扬尘控制 | 2 | ||||
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使用控制 | 1 | ||||
7 | 机动车污染防治 | 2 | 稳步推进国四及一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燃气汽车淘汰。 | 1 | |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 1 | ||||
8 | 禁燃禁放 | 3 | 秸秆禁烧 | 1.5 | |
烟花爆竹禁售禁放 | 1.5 | ||||
9 | 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 1 | 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 1 | |
10 | 信息报送 | 1 | 及时完成信息报送 | 1 | |
11 |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 3 | 地方各级财政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情况 | 3 | |
12 |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 3 |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 3 | |
总分 | 50 | 50 |
宁陵县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分值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事项 | 分值 | 得分 |
一 |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及地下水污染防治(6分)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 1.5 | |
科学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情况。 | 2.5 | |||
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 | 1.5 | |||
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 1.5 | |||
持续推进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 1 | |||
二 | 源头预防 (5分) | 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 2 | |
危险废物监管 | 1 | |||
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 | 1 | |||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 1 | |||
三 | 农用地分类 管理(5分) | 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 1 |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 | 2 | |||
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 | 2 | |||
四 | 建设用地准入 管理(6分) | 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 | 0.5 | |
污染地块名录建立 | 0.5 | |||
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 | 2 | |||
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 | 2 | |||
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 | 1 | |||
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共享使用 | 0.5 | |||
五 | 试点示范 (1分) |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 | 0.5 | |
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 0.5 | |||
鼓励地方创新和先行先试 | 加分项 |
宁陵县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分值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事项 | 分值 | 得分 |
一 | 饮用水源地保护(6分) | 规范化建设情况 | 2 | |
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 2 | |||
饮用水安全管理情况 | 2 | |||
二 |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6分) | 排查入河排污口 | 2 | |
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台账 | 2 | |||
落实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 | 2 | |||
三 | 河湖“清四乱” (5分) | 持续推进河湖“清四乱” | 5 | |
四 | 水资源节约保护 (3分) |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封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 3 | |
五 | 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5分) | 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 5 |
附件2
县直部门考核指标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工作部署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 加强组织领导,将污染防治攻坚战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10分) | 30分 |
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定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10分) | ||
制定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或计划。(10分) | ||
年度污染防治攻坚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 组织协调推动本部门本系统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至乡(镇)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相关企业,明确责任主体。(20分) | 70分 |
协调、督促和指导本部门本系统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政策、法规,按照职能对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20分) | ||
完成本部门本系统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按照时限完成各级环保督察反馈案件整改工作。(20分) | ||
组织本系统本行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和各项专项整治行动。(5分) | ||
加强与污染防治攻坚战办公室沟通联络,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工作报告和年度总结等。(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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