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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2352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9-11-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环罚决字〔2019〕第79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9-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ksi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宁环罚决字〔2019〕第79ksi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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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辉化肥有限公司  ksi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935219402(1-1)ksi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地址:宁陵县产业集聚区ksi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玉玲       ksi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本机关于 2019724日对河南中辉化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传输部分投料口没安装收尘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24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ksi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2019年72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宁陵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环罚先告字[2019]第79号),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ksi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ksi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ksi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宁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号:4100151******050203425。 ksi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陵县人民政府或者商丘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ksi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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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9ksi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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