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235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9-11-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环罚决字〔2019〕第79号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环罚决字〔2019〕第79号
河南中辉化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935219402(1-1)
地址:宁陵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玉玲
本机关于 2019年7月24日对河南中辉化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传输部分投料口没安装收尘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2019年7月2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宁陵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环罚先告字[2019]第79号),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宁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号:4100151******050203425。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陵县人民政府或者商丘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 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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