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230001-nlxzfnlxzf-00000549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3-12-1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宁卫健〔2023〕113号对县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6号建议的答复
孟凡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鼓励生育政策的细节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委领导高度重视,按照代表建议,积极对落实鼓励生育政策的细节等相关内容开展调研。
近年来,我县政府立法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眼于解决民生权益保障等重点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在国家与省、市法律法规已相对充分全面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本县实际工作,
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符合享受生育待遇条件的参保职工,通过辅助怀孕分娩后的生育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均可正常享受,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群众在生育方面的经济负担。
生育保险是按照三个目录管理的,其中诊疗项目类别由河南省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地市一级医疗保障部门遵照执行,没有增补和删减诊疗项目目录的权限;药品目录的类别由国家医保局统一制定,全国统一执行。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并选择恰当时机,向上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转呈您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后我们将持续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力度,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办理结果:A
联系单位:宁陵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电话:0370-7758068
宁陵县卫健委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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