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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230001-nlxzfnlxzf-00000533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3-12-3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宁陵县自然资源局对县第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6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宁陵县自然资源局督查室 发布时间:2023-12-30 浏览次数: 【字体:

 

马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是指土地所确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

  一、农村宅基地发生权属争议纠纷,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相互谦让、协调解决问题。

  当事各方协调成功后,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有利于今后争议纠纷案件的遵循,但是在签订书面协议的过程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如果当事双方协商未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受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2.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4.依法依规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5.依法依规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合法权益。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还请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关注和监督。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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