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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4155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9-2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部门

宁陵县审计局

来源:宁陵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3-09-2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根据《中共宁陵县委办公室、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陵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办〔20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陵县审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中共宁陵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宁陵县审计局,接受中共宁陵县委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审计工作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有关事项。设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宁陵县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职能转变。加大对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加大对经济社会运行中各类风险隐患揭示力度,加大对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力度,服务保障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强对全县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全县审计工作统筹,加快形成审计工作全县一盘棋。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善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宁陵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及任中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参与起草审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审计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审计重大事项;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和县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党委、政府和集聚区管委会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有关处理处罚建议:

  1.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乡镇、集聚区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县级投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县委、县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8.乡镇、集聚区和县政府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县级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及任中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指导全县审计机关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应用的相关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宁陵县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承担综合材料、公文处理、财务、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宣传、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指导全县审计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党和国家及县委、县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跟踪审计监督和综合分析研究;负责全县审计机关政策跟踪审计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动态督导、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法制与计划管理督察股。承担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参与起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全局审计业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和管理及审计组织协调有关事项;负责办理授权审计事项及审计统计工作;负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督查及统计汇总等综合工作;承担宁陵县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财政金融审计股。负责组织审计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县级财政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县级国库办理县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审计有关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相关综合分析研究。负责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和县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审计工作。

  (五)行政事业审计股。负责审计与县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县委部门、县人大、政协机关、群团组织、公检法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审计调查。

  (六)农业农村审计股。负责农业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等部门(含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七)社会保障审计股。负责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含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对县管医疗机构的审计工作。负责审计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审计工作。

  (八)经贸与企业审计股。负责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有关县属国有企业、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审计工作,开展相关综合分析研究。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九)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研究拟订全县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组织实施有关县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相关综合分析研究;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的审计工作,承担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七条宁陵县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审计师1名,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主任1名(副科级);股级领导职数9名。

  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八条宁陵县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宁陵县永乐北路61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0370-7838200

  负 责 人:程振领  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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