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nlxzfnlxzf-0000004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12-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招生管理 |
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1.保障随迁子女入学。继续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原则,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应入尽入”,并与当地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回乡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由县教体局和学校按照政策依法依规统筹安排。
2.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学校要积极配合县教体局、县残联,认真摸清适龄残疾儿童底数,“一人一案”做好分类安置。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并纳入送教学校学籍管理。
3.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各学校要认真落实好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关爱政策,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少年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4.保障优抚对象子女入学。对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他各类符合优抚条件的优待对象子女,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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