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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关于柔性执法案例的通报

来源: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2-22 08:55:17 浏览次数: 【字体:

  

  宁陵县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新举措,依法实行“双不新规”“首违不罚”等柔性执法措施,用务实举措释放执法善意,传递法治温度,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自我纠错,让柔性执法与自觉守法充分融合,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部分不予行政处罚案例予以通报。

  一、主要案情

  2023年2月15日,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宁陵县华堡乐佳购物广场经营的生姜经检测机构检测,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终审:宁陵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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