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nlxzfnlxzf-00000377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2-09-2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宁陵县 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二期验收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加快全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规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确保综合示范建设工作取得成效。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豫商体系〔2020〕25 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扶贫办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及验收工作的通知》(豫商建财〔2019〕11号)、《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陵县 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二期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22〕21号)等文件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宁陵县 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二期承办企业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企业是指通过公平竞争原则甄选,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协议的项目实施主体或报项目业主单位备案实施的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实施单位(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进农村建设项目验收,是指国家财政支持建设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实施阶段分批次验收,以及建成后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国家批准建设要求或相关规定的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条 宁陵县人民政府是宁陵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对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工作负总责。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是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工作全面推进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是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的监督单位。通过委托县政府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成立项目验收小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施各类承办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验收依据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豫商 体系〔2020〕25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扶贫办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及验收工作的通知》(豫商建财〔2019〕11号)《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陵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二期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22〕21号)等文件规定、验收办法、绩效考核标准及项目业主单位与项目承办企业约定的合同内容等进行验收。
四、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完成后,按照项目承办企业申请、县政府组织验收两个步骤进行。
(一)承办企业向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
1.听取承办企业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与现状。
2.查看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相关材料。
(三)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在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后,对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报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及时与第三方验收机构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成员,并分发有关验收材料。
五、验收方式
(一)本项目验收采取阶段验收的方式,每完成一个阶段性任务均可申请阶段性验收。
(二)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材料等方式进行,由第三方验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三)项目验收小组成员由财务、电子商务等领域专家和组成,县财政局采购办人员负责验收过程的督导,项目验收结束后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四)项目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验收完成后,根据实际验收结果,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承办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及所有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由宁陵县有关部门存档备查。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并及时组织复验。
六、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条件
(一)已按实施方案阶段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投入运营。
(二)已取得相关资质(如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品流通许可证等)。
(三)有完善的实施方案、制度要求、管理办法及完整的申请材料。
七、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验收的意见。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将验收材料退回申报企业。
八、附则
第一条 电子商务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于合同约束期内实施完毕,如项目无法在期限内实施完毕,项目承办企业应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具体原因,并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具体时间。
第二条 项目承办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实施内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经宁陵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三条 对于3次验收不合格或存在弄虚作假、欺骗行为的项目,宁陵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达通知后1 个月内,承办企业应当将全部资金缴回县财政局。
第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条 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办法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宁陵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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