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2022-00000094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1-09-3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关于印发宁陵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陵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了满足广大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鼓励通过参加商业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在全县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补充意外伤害保险)。自2016年推广补充意外伤害保险以来,对城乡居民医保意外补偿不足及不全面部分进行了有效的补充,进一步提高了全县广大居民的保障水平。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93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3〕69号)
《河南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豫银保监发〔2021〕13号)
《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2016〕6号)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陵县推广普惠金融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20〕26号)
三、保险范围
全县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受年龄的限制均可参加,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的城乡居民不得参加本保险。
四、保险费收交和保险期间
每人每年交保险费30元,以家庭为单位,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筹资收费时一并收取,保险期间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期限为一年。各乡(镇)卫生院要逐户做好登记造册工作(电子花名册要准确填写投保者姓名、性别、地址、身份证号)。
五、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
(一)保险责任:参保人因以下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负保险责任:
1.参保人在正常生产、生活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2.参保人驾驶农用车辆遭受的意外伤害;
3.参保人驾驶机动车辆遭受交通事故所致的意外伤害,对方逃逸的或对方无赔偿能力的或对方赔偿不足的部分;
4.参保人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意外伤害,对方逃逸的或对方无赔偿能力的或对方赔偿不足的部分。
(二)赔付标准:参保人如发生意外事故,中国人寿宁陵支公司依据(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农村小额团体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规定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参保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20000元赔付身故保险金。
2.参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理部分,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心报销后凭复印件到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赔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心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免赔额100元,按95%的比例赔付,最高赔付金额4000元。
3.参保人遭受意外伤害致残疾,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规定的残疾等级赔付标准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给付20000元。
4.参保人因动物抓咬伤接种狂犬疫苗所发生的费用,免赔额100元,报销比例80%,最高赔付金额500元。
六、理赔程序
凡参保者出险后要在2日内向中国人寿保险宁陵支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应的真实理赔材料,配合理赔人员进行案件的调查。对于伤残事故或意外身故,保险公司要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对于意外身故的,保险公司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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