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做好我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扎实做好我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征缴工作,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实现“应保尽保”,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撰写了《关于做好我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时间
2024年10月21日—2024年11月4日
二、征求方式
(一)电子邮件:请将反馈意见发送至邮箱nlxybj@126.com,并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关于做好我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二)信函方式:请将反馈意见寄至宁陵县医疗保障局,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公室,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关于做好我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邮编:476700。
联系人:乔帅
联系方式:0370-7839169
附件:1.关于《关于做好我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关于做好我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陵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1
《关于做好我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64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65号)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更好地保障参保群众权益,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经县政府多次探讨磋商,充分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及乡镇意见建议,科学合理分解任务,拟制本《通知》,决定组织开展宁陵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七部分。
第一部分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第二部分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其中(一)医保部门职责(二)税务部门职责(三)财政部门职责(四)教育部门职责(五)卫生健康部门职责(六)行政审批和政务管理部门职责(七)统计部门职责(八)公安部门职责(九)民政部门职责、农业部门职责、残联部门职责;第三部分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参保氛围;第四部分建立调度机制,加强工作督导;第五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第六部分资助参保对象和资助标准,其中(一)资助对象(二)资助标准;第七部分奖惩措施。
三、提请会议研究事项
提请会议研究《关于做好我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待研究通过后,建议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附件2
关于做好我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64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65号)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质量,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是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对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能力、推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明确职责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将我县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要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委托代征金融机构网点等规范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二、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职责、密切协作,按照职责任务分工,齐心协力做好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计划。
(一)医保部门职责。
1.将往年参保情况反馈到各乡(镇),指导督促乡(镇)、村(社区),压实各级工作责任。
2.确保参保登记信息唯一、完整、真实、有效,将参保登记基本信息明确到乡(镇)、村(社区),满足参保缴费和信息查询工作需要。及时为变更居住地的参保人员进行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并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确保参保信息和缴费信息一一对应。
3.及时掌握特困对象、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人员信息,做好身份标识和资助参保工作,资助资金要及时补助到位,确保困难群众全员参保。
(二)税务部门职责。畅通缴费服务渠道,及时将缴费人员缴费明细回传到医保信息平台,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归集入市财政专户,做好缴费服务工作。
(三)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城乡居民县级补助资金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预算、拨付、管理工作,按时、足额配套财政补助资金和参保资助资金,确保财政补助和资助资金及时到位。
(四)教育部门职责。负责提供全县在校学生基本信息并配合税务、医保部门做好宣传,推动在校学生自愿参保缴费工作。
(五)卫生健康部门职责。负责提供全县新生儿、死亡人口信息,组织乡、村医疗机构、家庭签约服务团队配合税务、医保部门做好参保缴费工作和医保政策宣传及参保扩面工作。
(六)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职责。做好数据归集与处理工作,根据户籍人口信息、常住人口信息、在读学生基本信息、参保登记信息、缴费信息建立本地参保数据库。
(七)统计部门职责。提供常住人口信息。
(八)公安部门职责。提供户籍人口信息。
(九)民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残联部门职责。提供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人员信息、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人员信息、重度残疾人信息并做好参保动员工作。
(十)各乡(镇)政府职责。负责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统筹村委(居委会)、财政所、民政所、卫生院、派出所、中心校等部门抓好落实,按时完成自愿征缴工作;努力实现脱贫攻坚期后的过渡期内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参保氛围
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制定宣传方案,营造良好的参保缴费氛围,充分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让医保政策红利惠及更多人民群众。要加强对参保缴费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发挥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委托代征金融机构网点等窗口作用,重点对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住院报销、大病保险、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以及医保电子凭证应用等便民措施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四、建立调度机制,加强工作督导
县政府督查室、县税务局、县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参保缴费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督导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对参保计划完成情况、参保工作进展情况(可通过“省医保信息平台一统计报表一城乡居民缴费情况表”查看)、典型经验做法等进行定期调度,确保各乡(镇)参保缴费工作顺利开展。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和400元。
集中征缴时间:2024年10月10日至12月31日。此期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居民医保待遇;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在非集中缴费期缴费有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结束后开始享受2025年的居民医保待遇,且不追溯报销待遇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资助参保对象和资助标准
(一)资助对象。资助参保对象的范围为我县有关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困难群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资助标准。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开始前已经认定为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的,特困人员政府全额资助400元/人,实行免征代缴;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定额资助80元/人,其参加居民医保时,个人仅缴纳扣除资助参保金额后的剩余部分,实行差额缴费参保320元/人;资助资金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缺口部分,由县医保局向县财政申请县级财政补助。优抚对象、困境儿童、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政府全额资助400元/人,重度残疾人定额资助80元/人,资助资金由身份认定主管部门适时向县财政申请县级财政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
集中缴费期内动态新增的低收入困难群众,按其困难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集中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低收入困难群众,次年起按其困难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对于具有多重困难身份的资助参保对象,选择其中最高标准资助。一个自然年度内,因动态新增、退出或困难身份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补贴不调整。
七、奖惩措施
县政府将参保完成情况纳入乡(镇)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县财政对完成参保的乡镇,根据参保缴费人数,可以按照每人0.5元的标准,拨付至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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