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民互动>意见征集>详细内容

宁陵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宁陵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修改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宁陵县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4-18 18:45:1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宁陵县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服务质量,现将宁陵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需修改内容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4月18日至5月17日止。

  提出意见方式: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宁陵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邮政编码476700),或者邮箱:nlcgj@163.com。

  联系电话:0370—7818566

  特此公告。

  附件:宁陵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修改内容

  宁陵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宁陵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修改内容

  根据河南省管道燃气中期评估专家反馈意见,需对宁陵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以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1、协议第三章第七条第一款: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但为本燃气项目建设而进行的融资情形除外;

  修改为:擅自转让、擅自抵押资产、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但为本燃气项目建设而进行的融资情形除外;

  2、协议第六章第七条: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12小时告知用户,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等相关情况。

  修改为: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48小时告知用户,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等相关情况。

  3、协议第九章第二条第六款:同意乙方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燃气设施改造费、气费,并督促物价部门及时给予燃气工程安装费、燃气设施改造费、燃气销售价格的物价批准文件,且同意上述收费不低于周边同类城市的收费标准。

  4、协议第九章第二条第七款:将管道燃气列入新开发房地产项目及其它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批内容。市(区、县)建设、规划、环保、房管等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到燃气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否则建设、规划、环保、房管等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报批报建、竣工验收、发放房屋销售许可证。

  5、协议第九章第二条第八款:鼓励和支持开展煤改天然气、油改天然气项目,禁止或限制燃煤等锅炉新建项目,推进燃煤锅炉改造。城区内单位禁止使用燃煤、燃油等燃料,改用清洁节能的天然气。

  6、协议第九章第二条第九款:将乙方的燃气工程列入当地重点工程,按照当地招商引资政策给予税收、土地出让金返还等其他优惠政策;在项目建设期间,甲方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牵头,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行收费和干扰燃气工程项目的正常建设。

  7、协议第九章第二条第十款:负责落实办理燃气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批准手续及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的各项准备工作。项目涉及的有关行政规费(包括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费用),及燃气管道道路开挖破路费、绿化补偿费、施工期间占道费等,项目公司享受减免征收,对于国家规定不能免征的收费项目,均按下限缴纳。


终审:宁陵李闯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