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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开发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涵

来源: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3-08-02 17:05:14 浏览次数: 【字体:


县发改委、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科技局、县工经委、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会:

  为引导推动我县开发区内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优胜劣汰,完善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开发区管委会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市、县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和正向激励、反向倒逼工作机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宁陵县开发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现已成稿。

  特请您审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开发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将于3月7日前将您的意见进行汇总、修改。

  联系人:张世超

  联系电话:1 3 8 0 3 7 0 1 9 4 9(微信同号)

  邮箱地址:nlgyq2008@126.com

  

    附件:宁陵县开发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宁陵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2日

 

 宁陵县开发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开发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引导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优胜劣汰,坚持新发展理念,强化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工作机制,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价范围

  (一)落地开发区内所有制造业企业。

  (二)已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新办企业。

  二、评价指标

  (一)指标及分值。主要评价亩均税收、主营业务收入、生产经营状况、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科技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等7项指标,基本分值分别为20、15、15、20、10、10、10。

  (二)指标基准值。结合亩均税收、主营业务收入、生产经营状况、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科技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7项指标,参照上年开发区企业平均值,按年度确定开发区企业评价的统一基准值;对企业污染排放、税收指标,按评价年度开发区企业该项指标最高值确定统一基准值。

  三、计分方法

  企业总得分为各项指标得分与加分项得分之和,减去扣分项为最终得分。

  (一)指标计分。主要评价亩均税收、主营业务收入、生产经营状况、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科技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7项指标得分,依税收数据、统计数据为计分标准。

  1、亩均税收12万元(含)以上得20分、8万元至12万元以下得15分,5万元至8万元得10分、5万元以下得5分;

  2、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得15分、1亿元至5亿元得10分、2000万至1亿元得5分、2000万以下得2分;

  3、按照设计产能满负荷生产的得15分、未达到设计产能但2年以上运营状况呈上升态势的得10分、半停产企业得5分、停产企业不得分;

  4、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得20分、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得15分、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得10分、1000万元以下的得5分;

  5、年度研发投入3000万元及以上得10分,2000万元至3000万元得8分、1000万元至2000万元得6分、500万元至1000万元得4分、100万元至500万元得2分、10万元至100万元得1分。

  6、单位能耗总产值=总产值/综合能耗/240*10。在最新基准值下发之前暂定基准值为240,10分为基本分值,最高分值为10分,10分及以上按10分计算,10分以下以实际得分为准。

  综合能耗是指规定的耗能体系在一段时间内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为一次能源后的总和,企业生产能源消耗按照煤当量即标准煤作为计算各种能源的计量单位。

  7、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得10分,达到控制标准的得8分,污染防治设施停运营或不正常运营一次扣1分,每受一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的扣1分,最多扣10分,环保手续不完善的直接扣10分,非排污企业的基本分值为10分。

  (二)加分项

  1、在宁陵境内上市的企业加10分;

  2、获批或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加4分,获批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加5分;

  3、上年度或当年完成“小升规”的企业加5分;

  4、上年度获评国家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雏鹰、瞪羚企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5G重点项目的加3分;

  5、牵头或参与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加2分;

  6、企业能够全负荷生产,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10%的企业加2分;

  7、成功申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绿色工厂、智能工厂(车间)、新一代、中试基地等项目的加2分;

  8、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大赛的加1分,参与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省级奖励的加2分;

  9、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定期对涉及企业的合同、规定进行法律审查的加2分;

  10、对吸纳安置就业人数较多、工资发放及时的企业给予酌情加分。

总加项分值不超过10分。

  (三)扣分项

  1、主营业务收入下降10%的扣2分;

  2、被环保、消防、应急、疫情等部门处罚的企业扣2分;

  3、上年度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足2.55%、亩均税收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的企业扣2分;

  4、本年度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能及时申报的扣2分;

  5、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创新平台被撤销的扣2分;

  6、年内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涉侵害职工权益、违约等诉讼案件败诉的,每起扣1分。

  四、评价分类

  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将参评企业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分别划为A、B、C、D四类。

  (一)A类为优先发展类。指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综合质量效益好、绿色发展水平高的企业。根据亩均税收、研发投入强度、生产经营状况等7项指标得分之和从高到低排序,按评价企业数量的前25%确定A类企业。

  (二)B类为鼓励提升类。指综合质量效益和绿色发展水平相对较好、需进一步提升的企业。分别将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中除A类、C类和D类以外的企业确定为B类企业。

  (三)C类为倒逼转型类。指发展水平落后、亩均税收低、产值较低、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约、生产状况低下、综合质量效益差,需重点整治或淘汰的企业。将综合评价得分落后的企业确定C类企业。年内发生亡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应急部门负责),节能降耗或污染减排年度任务未完成的企业(环保部门负责),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已列入政府明确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直接列为C类。

  (四)D类为限期处置类。对协议签订后不能按协议约定施工建设的,签订协议后一年内不能投产、土地闲置半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已列入政府明确淘汰关停或明确不能履约《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内容的企业。

  五、分类施策

  (一)支持A类企业做大做强

  1、优先保障A类企业发展用地指标,在用地价格上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最低价格供地,并给予土地使用税100%减免;

  2、全力保障A类企业供电、供暖、供气优先供给,并实行最低优惠价格;

  3、全力保障A类企业资金需求,以政府担保、政府贴息为手段解决企业资金需求,积极协调银行发放低息贷款支持发展;

  4、优先支持A类企业申报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贴息项目;

  5、积极推荐A类企业享受省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补贴;

  6、优先将A类企业纳入省创新引领型企业培育名录,优先支持建设创新引领型平台和引进创新引领型人才团队;

  7、优先推荐A类企业进入企业白名单,支持企业研发活动;

  8、以发放购房券、购房补贴、契税补贴等方式支持A类企业人才、员工购房和落户宁陵;

  9、对A类企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实施工资补贴,保障企业员工子女入学名额;

  10、对A类企业排污权配置给予优先保障,对有偿使用费给予优惠。

  (二)鼓励B类企业改造提升

  1、适度保障B类企业发展用地指标,在用地价格上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优惠价格供地,并给予土地使用税80%减免;

  2、适度保障B类企业有序供电、供暖、供气;

  3、积极协调银行发放低息贷款支持发展,保障B类企业资金需求;

  4、支持B类企业申报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贴息项目;

  5、鼓励B类企业申报省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支持企业研发活动;

  6、鼓励B类企业人才、员工购房和落户宁陵,给予购房政策支持;

  7、对B类企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实施工资补贴,保障企业员工子女入学名额;

  8、对B类企业排污权配置给予适当保障;

  9、鼓励B类企业通过旧厂区旧厂房改造、新建扩建翻建多层标准厂房或扩大生产性用房,提高亩均产出效益。

  (三)倒逼C类企业转型整治

  1、除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数字化改造、节能减排、“小升规”外不得享受其他财政政策奖励、补助,不得参评年度各项政府性评奖评优申报;

  2、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3、通报金融机构从严控制信用评级和信贷投放,甚至不予提供信贷支持。严格审核该类企业项目申报、资金申请等;

  4、支持企业转型转产,对正在实施兼并重组或与开发区约定正在实施转型改造的C类企业,可暂不实施差别化政策;

  5、对连续2年被评为C类且未实施转型整改的企业,将已享受的优惠政策予以追缴,直接转为D类企业。

  (四)加快D类企业依法处置

  严格按照《投资协议》《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约定和要求,依法无条件收回D类企业土地使用权,直至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评价程序

  (一)各企业于每年2月1日前把评价指标所需数据报送至开发区,开发区于每年3月1日前完成区内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并报开发区党工委审核同意后,将评价指标原始数据和评价原始结果报送宁陵县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二)会同统计局将开发区原始评价结果由宁陵县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认定,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开发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并在主要媒体进行统一公示。

  (三)宁陵县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汇总后,将A、B、C、D类企业名单统一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四家领导。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县发改委、县统计局负责开发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及业务培训。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统计局共同负责开展区内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评价指标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加强组织协调,配强工作力量,增强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工作职责。根据分类综合评价指标内容,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县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利润、研发投入强度等数据;县统计局负责提供企业统计数据,并配合开发区管委会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核算、汇总、综合排序。

  (三)明确时间节点。县统计局于2月1日前将参加评价工业企业名单提供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于3月15日前将参评企业数据报送到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统计局。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统计局汇总结果后报县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认定,并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开发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及时在主要媒体进行统一公示。


终审:宁陵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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