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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气象局关于《宁陵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意见征集

来源: 县气象局 发布时间:2018-11-15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保护国家气象观测站的观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进一步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依据《中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宁陵县气象局特编制《宁陵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现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报县政府审定实施,公示时间为7天,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22日。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期内通过电子邮箱或信函方式向宁陵县气象局提出具体意见。
    联系地址:宁陵县建设路226号宁陵县气象局
    邮      编:476700
    联系电话:0370-7810190
    邮      箱:nlqixiangju@126.comjXP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宁陵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护国家气象观测站的观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进一步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规范气象探测台站所需的基本探测环境内的各类建设活动,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特编制《宁陵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一条 规划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及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需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准绳,按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技术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力保气象台站大气探测环境和设施处于优良状态,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不断提高天气、气候变化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4号令);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
  4.《河南省气象条例》;
  5.《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七号);
  6.《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河南气象条例>的通知》(豫政办〔2004〕82号);
  7.《河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8.《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9.《宁陵县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5)》及各类相关规划;
  10.宁陵县国家一般气象站现状调查的相关基础资料。
  第三条 规划原则
  1.近远期结合原则:在保护范围内,近期不新增超标障碍物,远期逐步减少超标障碍物。
  2.整体性原则:从环境的整体性统筹安排规划;城市建设发展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城乡建设和气象事业同步发展。
  3.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专业的规划奠定可持续发展基础,以后期严格的实施提供可持续发展条件。
  4.环境共生原则:协调气象观测站与城市其他设施的布局关系,塑造与环境共生的城市特色。
  第四条 规划内容
  根据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主要对探测环境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高度进行规划控制。
  第五条 规划范围
  以宁陵国家气象观测站为中心,半径800米范围内为核心保护区、半径0.8—3.0公里范围为基本保护区。
  第六条 适用范围
  全县辖区内,在本规划规定的管制范围内从事各项城乡规划编制、建设管理和各种与城乡规划有关的电磁场或电波及设置垃圾场、排污口干扰源等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划。jXP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

  第七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核心保护区范围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三线位置。三线即本体界线、建设保护范围界线、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本体界线:气象观测场本体25m×25m范围。
  建设保护范围界线:据观测场自身的级别、相关规划确定保护范围界线,规划为观测场本体界线外移30米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界线:规划气象台站观测环境建设控制地带为观测场围栏外移30—500米空间范围内。
  第八条 障碍物控制要求
  1.在日出、日落方向,观测场周围障碍物高度角小于5度,且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2.在非日出、日落方向,观测场围栏与周围成排障碍物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7.13度。
  第九条 其他干扰源体管制规划
  宁陵国家气象观测站观测场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宁陵国家气象观测站观测场围栏与公路路基的距离>30米。
  宁陵国家气象观测站观测场围栏与大型水体的距离>50米。
  宁陵国家气象观测站观测场围栏与铁路路基的距离>100米。
  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论证确定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200米。
   第十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1.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6.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7.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8.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9.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jXP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第三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十一条 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县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
   第十三条 对依法规划、建设的气象站,规划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颁布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批准后纳入宁陵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凡在本规划管控范围内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事先征得县气象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未征得县气象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迁移城市气象台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由河南省气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备案。确需迁建的,必须对新站站址进行选址可行性论证,并在新站站址开展与原站站址同步对比气象观测满一年后,建设项目方可施工。jXP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三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因需要对本规划进行变更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宁陵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图纸
                2.宁陵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说明书jXP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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