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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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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230001-nlxzfnlxzfnlxxczxj-0000000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宁陵县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机关各股室、乡村建设促进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赵亚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庄振华为副组长,各股、乡村建设促进中心负责人为组员。由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公开工作,其他股室负责职责内的政府公开工作。

  机关各股室、乡村建设促进中心负责职责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股室、乡村建设促进中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乡村振兴开发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乡村振兴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股室、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知晓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恐慌的信息。

  (五)机关内部讨论研究或者进行审议的信息。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根据所需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利用网站公开。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三)设立公告栏、电子触摸屏公开政府信息。

  (四)采取现场咨询与质询方式,答复服务对象的有关要求。

  (五)利用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政府信息发布股室、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情况对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我局公开或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信息公开部门的,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可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动态性内容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管理工作的原则是“谁发布,谁审批”、“文责自负”。各股室、乡村建设促进中心要加强信息内容管理,明确领导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内容的组织、发布等具体工作,确保应公开的信息安全、准确、及时;

  (二)各股室、乡村建设促进中心在网站发布信息内容管理上,要加强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按照本办法所确定可公开信息的范围发布,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三)各股室、乡村建设促进中心需发布上网的应主动公开公文信息,经办人在对信息公开内容认真把关后,公开属性填写为“主动公开”,报经分管领导批准,用印时将电子文档提供给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公布。

  (四)各股室、乡村建设促进中心需发布上网的应主动公开非公文信息,经办人在对信息公开内容认真把关后,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经办主要负责领导审批同意后,将电子文档提供给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公布。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三条      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各股室、乡村建设促进中心主要负责人是各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是本岗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四条      局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对机关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股室、乡村促进中心负责整理汇总职责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办公室。办公室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各股室、乡村建设促进中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机关年度考核内容。机关各股室、乡村建设促进中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而贻误工作,特别是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信息,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广大公众的监督,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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